当前位置:首页
>> 市级部门专栏 >> 市医保局 >> 政策法规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关于统一设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额度和公务员补充个人账户额度的通知
时间:2022-04-08 15:5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智慧医保”系统接入的需要,为进一步做好参保人员待遇保障工作,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7〕70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12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统一设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额度和公务员补充个人账户额度通知如下:

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额度(即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下同)统一设置为1188元,退休职工个人账户额度统一设置为420元。

二、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在职公务员的补充个人账户额度统一设置为2850元,退休公务员的补充个人账户额度统一设置为1380元。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建账标准、公务员补充个人账户的建账标准等按原有政策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2年2月28日起实施。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5日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统一设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额度和公务员补充个人账户额度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