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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双减”工作专班关于进一步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4-08 18:4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丽双减专班〔2022〕2号

各县(市、区)“双减”工作专班,市直各单位,开发区社管局:

为切实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工和学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加强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2〕35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将进一步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线下培训恢复时间

自4月8日起,各培训机构按属地疫情防控部门要求,在做好疫情防控自查、提交《校外培训机构复课申报表》和《校外培训机构复课承诺书》的前提下,按机构类型分别报行业主管部门后可有序恢复线下教学。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向属地文化行政部门申报,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向属地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向属地科技行政部门申报。

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1.落实培训机构疫情防控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的学科类、艺术类、体育类、科技类的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机制,落实专业部门和专人负责,落实对本部门所属校外培训机构复课的核查工作,落实对本部门所属校外培训机构防疫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

2.落实培训机构疫情督查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要对校外培训机构建立常态化的疫情督查机制,对于未按要求实施防控的机构,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停课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办学资格。

三、校外培训机构职责

1.成立专门工作机构,严格落实各项防疫要求,落实本机构防疫责任人和联络员,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报属地文化行政部门,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报属地体育行政部门,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报属地科技行政部门。

2.对照校外培训机构复课(复训)防疫自查工作指南开展自查,在向行业主管行政部门递交复课申报表和承诺书,并经由行业主管行政部门同意后,有序复课。

3.全面排查教职工和学员信息,建立“一人一表”健康档案。

要管控好本机构教职工,非必要不出市,对于有特殊行程轨迹的教职工要及时上报行业主管行政部门。对家属是密接和次密接的教职员工,在待家属解除管控后方可回机构上班。

4.机构要开展教职工新冠肺炎疫苗接种情况排摸,做到应接尽接。

5.机构要面向教职工和学员开展新冠肺炎防疫知识培训,校外培训机构责任人、联络员疫情防控培训覆盖率要达到100%,校外培训机构全体教职工疫情防控培训覆盖率达到100%,校外培训机构全体教职工疫情防控知识应知应会覆盖率达到100%,校外培训机构对每个学员疫情防控告知率达到100%。

6.要全方位开展环境清洁整治及消毒工作。教学场所和办公场所须保持清洁及空气流通,并定期以稀释的漂白水等消毒剂进行消毒。教学用具用品、办公室设备、门把手和电梯按钮等使用消毒剂定期进行消毒。做好饮用水的安全监管,设置充足的洗手水龙头,配备足够的洗手液或肥皂。保持厕所清洁,定时清洗消毒,洗手间内必须设置洗手液、肥皂和用完即弃手纸并张贴正确洗手方式示意图。消毒工作要做好记录备查。

7.要严格出入门禁管理。复课后,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出入登记管理,实行教职工和学员一律凭“双码”即“健康码”绿码和行程码,并测量体温合格、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严禁教职工和学员以外人员进入培训场所。


附件:1.校外培训机构复课申报表

          2.校外培训机构复课承诺书

          3.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自查表

          4.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网格信息表

丽水市“双减”工作专班

(丽水市教育局代章)

2022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1-4.docx

丽水市“双减”工作专班关于进一步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黑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