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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7679903292/2022-36331 文号 -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2-05-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18 12:0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薛寿华、薛荣钗、薛一生、薛金仙:

因你们在莲都区灯塔新村 93号房屋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三十六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和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五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责令你们 15 日内自行拆除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灯塔新村 93 号第四层 17.84 ㎡混合结构建筑物。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综执罚先告字〔 2022〕第 03-0038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告知书(地址:莲都区灯塔街175号,联系电话:0578- 2781198)。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们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们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可要求听证。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的,本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