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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64458R/2022-36345 文号 丽农发〔2022〕47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2-05-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修订《丽水市示范性社会化服务组织评选实施细则(试行)》《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评选实施细则(试行)》《丽水市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评选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8 16:4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水平,推动乡村产业大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新要求,结合我市各地在执行2021年度主体培育过程中的反馈意见,经组织有关专家论证研究,对2021年的丽农发〔2021〕107号文件《丽水市示范性社会化服务组织评选实施细则(试行)》《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评选实施细则(试行)》《丽水市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评选实施细则(试行)》中部分内容条款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完善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16日 

                               

丽水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评选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农办经〔2017〕19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丽政发〔2021〕19号)文件精神和要求,为提升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水平,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服务的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等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不包括公益性服务组织。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成立,从事种植业、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作业服务、代耕代种、技术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评选。

第三条 丽水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评选工作坚持“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原则。

第四条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五条 丽水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法登记设立满2年以上。 

2.有必需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3.有合规的银行账户,配备必要的财务管理人员或实行委托代理记账、核算,执行与行业相适应的会计制度。

(二)服务能力较强

1.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有相应的办公、服务场所。

2.有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持证上岗专业服务人员。

3.服务规模达到标准要求(见附件1)。

4.能通过集约化组织服务取得节本增效,具有可持续性。

(三)服务行为规范

1.与服务对象签订相应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书面合同(协议),签约率占年度服务量的80%以上。

2.有相应的服务标准或规范。

3.建立服务记录台账、档案。

4.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关于生产安全、质量安全、生态环境污染以及损害服务对象利益、通报批评等负面问题记录。

(四)服务成效明显

1.引领性、示范性和带动性明显,具有承接政府部门购买服务的能力。

2.能运用自身优势,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3.在当地具有解决服务对象实际需求,或服务贡献突出。

第六条 评选范围以从事粮食、蔬菜、茶叶、瓜果、食用菌、中药材、畜牧等产业为主,评选重点为农机作业服务、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控、供精供种、农产品初加工和仓储保鲜冷链运输服务、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畜禽粪污处理等农业绿色生态服务等服务内容。

对不符合耕地农业用途管制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不予安排评选。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七条 丽水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评定,每年由服务组织在市农业农村局规定的时间内,自主向辖区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

(一)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开展服务主要情况报告;

2.《丽水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表》(附件2),及其辅助证明材料;

3.《丽水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评分表》(附件3),及其辅助证明材料;

4.县、市级农业农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需取得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及以上的方可申报。已取得丽水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丽水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确定专人负责对服务组织申报材料和现场审查,再根据市农业农村局下达的年度任务择优排序报送推荐名单。

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县(市、区)推荐单位进行抽查复核评选,拟定丽水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存的,由丽水市农业农村局评定发文公布。

第九条 申报的服务组织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票否决:

1.申报的评选材料发现有虚假信息内容;

2.社会化服务组织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近2年违规经营被查处、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财政补助项目中严重违纪违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

第四章 资金安排

第十条 对评定为丽水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一次性给予每家10万元奖补资金。

(一)丽水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每年评定约10家,具体名额由市农业农村局分别下达给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县(市、区)推荐上报名额,可进行全市排名、择优、调剂评定。并可在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等三项奖补资金总合计额度内,进行调剂奖补。

(三)本文件涉及奖补政策与丽水市政府出台的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同时具备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奖补条件的,按照就高但不重复原则核定差额奖补。

(四)奖补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拨付,各地不得截留、挪用。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严格把关财政资金使用和拨付效率。在评审过程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列入年底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和乡村振兴考核;在今后审计、巡察、巡视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由各县(市、区)具体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五)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数据真实性负责,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严重的将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丽水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规模标准

2.丽水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表

3.丽水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评分表

附件1

丽水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规模标准

项  目

种  类

年服务规模

农机作业服务

(病虫害统防统治)

农机作业(机械植保)

7000亩次

烘干、加工

1000吨

食用菌菌棒制棒

200万段

动物疫病防控

畜禽防疫、诊疗

30万元

供 精 供 种

生 猪 供 精

1000瓶

家 禽 供 种

10万只

农产品初加工、分级包装和仓储保鲜冷链运输服务

加工、运输

300万元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秸秆回收利用等

200吨

畜禽粪污处理

沼液沼渣等

4000吨

集中供气

1万立方米

土地流转中介

服务

提供土地流转服务

800亩

其他服务

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

服务

在当地同行业位列中上水平。具体规模标准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附件2

丽水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表

单位名称

(盖 章)

单位地址


注册登记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申报人联系电话


主要服务内容


服务规模(亩次等)


合同签约率(%)


注册资金(万元)


服务设施原值

(万元)


服务商标名称


单位从业人数


持证服务人数


服务农户(户)


上年度服务收入

(万元)


上年度盈余

(万元)


单位信用评定等级


制订了何种服务标准或服务规程


获得过何种认证、奖励或称号、荣誉等


承接过那些政府部门购买服务内容


申报单位承诺(本人保证所填报信息及所有提交资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意见(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意见(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3

                        丽水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评分表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评分

项目

分值

评 分 规 则

自评分

县级

评分

1.依法登记设立

15

1.登记设立(服务许可)、银行开户等证照齐全。(5分)

2.有规范的组织章程。(5分)

3.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并执行相关行业会计制度。有相应的管理制度。(5分)



2.服务能力较强

45

1.有固定的办公、服务场所。(5分)

2.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10分)

3.有与服务相适应的持证上岗专业人员。(10分)

4.服务规模或服务对象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或位居所在区域同类服务主体的前列(15分)。每超过规定标准10%的加2分,以此类推,最多加5分。

5.具有可持续性。(5分)



3.服务行为规范

30

1.有规范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合同(协议),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协议)签约率达到80%以上。(10分)

2.制订规范的绿色环保的作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10分)

3.有完整的服务记录台账、档案。(10分)



4.服务成效明显

10

1.在当地引领性、示范性和带动性明显,具有承接政府部门购买服务的能力。(3分)

2.能运用自身优势,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功能作用。(3分)

3.在当地具有解决服务对象实际需求,或服务贡献突出(4分)



合    计



注:合计分值同等情况下,取得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办法C级以上的,优先入选,其次“服务成效明显”项得分数高者,优先入选,再“服务能力较强”项得分高者优先。

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评选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农政发〔2020〕8 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包括婚姻、血缘关系)为主要劳动力,以一定规模的农林牧渔等为劳动对象,从事农业标准化、集约化、市场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作为家庭重要收入来源,并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 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以下简称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认定,坚持“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原则。

第四条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报市级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的,须已纳入省级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

(一)运行职业化。经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满2年,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参与农场生产经营不少于2人,长期雇工一般不超过10人。农场主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或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有基本的财务收支账、表和相应的生产、管理制度。

(二)规模适度化。具备一定的规模(见附件1)。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原则上在5年以上(因二轮土地承包到期情况除外),或已连续流转3年以上,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按要求备案。拥有与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场所,农场环境整洁。

(三)产销标准化。按照“对标欧盟.肥药双控”要求,积极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和绿色防控技术,不使用禁限农药,开展农产品监测及“三品一标”认证等工作,产品质量可追溯。有可操作的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并按照标准化进行生产。农产品销售使用统一的注册商标,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建立完整、真实的肥药购买使用情况和生产、销售等记录档案。

(四)社会声誉高。能起到带动农民增收或村集体增收,引领周边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农业大户发展的作用,得到社会和政府部门的认可。

(五)一票否决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

1.未按规定参加年度监测或监测不合格。

2.申报的评选材料发现有虚假信息内容。

3.近2年内有违规经营被查处,或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

4.家庭农场或农场主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近1个月内人民银行征信有贷款逾期未结清。

5.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耕地农业用途管制。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

第六条 申报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1.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申报表(附件2),及其辅助证明材料;

2.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申报评分表(附件3),及其辅助证明材料;

3.县、市级农业农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评选认定程序

第七条 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评选认定程序:

(一)申报。具备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在市农业农村局规定的时间内自主申报,经所在乡镇(街道)初审同意,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推荐。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申报材料和现场审查,根据市农业农村局要求的年度任务数择优排序确定报送推荐名单。

(三)评选认定。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县(市、区)推荐单位进行抽查评选,拟定丽水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存的,由丽水市农业农村局评定发文公布。

第四章  资金安排

第八条 对评定为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青创农场)的,一次性给予每家5万元奖补。

(一)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青创农场)每年评定约30家,具体名额由市农业农村局分别下达给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县(市、区)推荐上报名额,可进行全市排名、择优、调剂评定。并可在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等三项奖补资金总合计额度内,进行调剂奖补。

(三)本文件涉及奖补政策与丽水市政府出台的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同时具备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奖补条件的,按照就高但不重复原则核定差额奖补。

(四)奖补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拨付,各地不得截留、挪用。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严格把关财政资金使用和拨付效率。在评审过程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列入年底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和乡村振兴考核;在今后审计、巡察、巡视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由各县(市、区)具体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五)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数据真实性负责,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严重的将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规模标准

2.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申报表

3.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申报评分表

附件1

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规模标准

产业

种类

单位

规模标准

粮油

面积(亩)

≥100

设施(露地)蔬菜瓜果

面积(亩)

≥5(10)

设施(露地)中药材

面积(亩)

≥15(25)

设施精品化生产(露地)水果

面积(亩)

≥15(50)

茶叶

面积(亩)

≥20

食用菌

万袋(棒)

≥8

种养结合

面积(亩)

≥50

花卉

面积(亩)

≥20

其他特色种植业

年产值(万元)

≥30

林业

经济林(含林下经济)

面积(亩)

≥50

生猪

年出栏(头)

≥200

山羊(湖羊)

年存栏(头)

≥80(300)

肉牛(奶牛)

年出栏(头)

≥40

肉禽

年出栏(羽)

≥10000

蛋禽

年存栏(羽)

≥5000

意蜂(中蜂)

年存栏(箱)

≥100

其他特色畜牧业

年产值(万元)

≥30

渔业

池塘面积

面积(亩)

≥20

设施养殖

平方米

≥1500

稻渔综合种养

面积(亩)

≥50

其他特色渔业

年产值(万元)

≥60

注:农旅结合、种子种苗、农机服务等特殊情形和其他经营效益特别突出的,引领性、带动性特别明显的,结合实际情况认定。

附件2

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申报表

农场名称

(盖章)


农场主姓名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农场地址

县(市、区)        镇(街道)       村

注册登记时间


注册资金

(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主营产品


经营规模


土地流转经营权证面积


是否为

粮食生产功能区

□是   □否

是否拥有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是     □否

拥有“三品一标”

认证名称


使用的

商标名称


制订有何种生产规程


上年度农场

总收入(万元)


上年度农场

净利润(万元)


上年度家庭

总收入(万元)


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

姓名

与农场主关系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技术资格













长期雇工人员人数(人)


已签订协议人员名单


临时雇工工数(工)



家庭农场主承诺(本人保证所填报信息及所有提交资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责任):

负责人: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意见(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意见(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3

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申报评分表

家庭农场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评分

指标

评 分 标 准

分值

自评分

县局评分

1.运行职业化

30分

注册登记达2周年及以上(5分)、达1周年(3分)。

5



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2人(2分),长期雇工在10人以内(2分),长期雇工都有雇佣合同的(3分)。

7



农场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5分)、大专及以上学历(4分)、初中或高中学历(3分),人员岗位职责明确(2分)。

7



有基本的财务收支账、财务报表(2分),有规范的生产销售记录(2分),有相应的生产、管理制度(2分)。

6



上年度农场净收益占家庭收入的70%以上(2分),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全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3分)。

5



2.规模适度化

25分

产业规模超过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规范》标准值10%以上(10分),产业规模达到标准值的(9分)。

10



持有《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面积占总流转面积的70%及以上(5分),没有流转证或面积不足,但流转合同符合法规或主管部门要求(4.5分),其他(3分)。

5



流转期限在5年及以上且已经营满3周年(5分),已流转满3年且再次签订3年及以上流转合同(4分)。

5



拥有与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场所(3分),农场环境整洁(2分)。

5



3.产销标准化

35分

按照“对标欧盟肥药双控”要求,实名购买、使用化肥农药(4分),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和绿色防控技术,不使用禁限用农药(3分),肥药购买使用等记录档案规范(2分)。

9



有可操作的标准化生产作业规程(2分),并按照标准化进行生产(3分)。

5



拥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1分),绿色食品认证(3分),有机食品认证(6分)。

6



农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检测(3分),质量可追溯(3分)。

6



产品使用商标销售(3分),在省城有销售窗口(3分),在地级市城有销售窗口(2分),在县城有销售窗口(1分)

9



4.社会声誉高

10分

近2年内家庭农场或农场主、农产品获得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荣誉的每项1分,获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荣誉的每项2分,获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荣誉的每项3分。

10




合 计



注:合计分值相同情况下,取得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办法C级以上的,优先入选,其次“产销标准化”项得分高的,优先入选,再“运行职业化”项得分高优先。


丽水市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评选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引导和推动各类大学生农创客投身农业农村创新创业,培育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空间布局合理、运营管理规范、示范作用明显的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带动全市大学生农创客健康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奠定基础。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号)文件要求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农创客是指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有普通高校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引领农业农村领域创业创新的带头人;农(林、牧、渔)业生产、加工、销售,农业生产服务业、休闲农业、农家乐、民宿、手工艺、农村电商、农村文化等领域的创业者或持有股权的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丽水市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是指经丽水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能坚持绿色农业发展导向,运用新理念、新知识、新技术,以信息化、智能化、融合化、数字化手段,发展新业态、构建新模式、拓展新领域,助推农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创业者。

第四条 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的申报与评选,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开、择优认定”原则。

第五条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三农事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能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为农服务的使命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媒体影响力。

2.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拥有普通高校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依靠自己的资本、资源、信息、技术、经验以及其他因素,在农业领域自己创办实业;在涉农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单位(主体)中任法定代表人,或申报前一年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备案登记股权份额。

3.在农业领域创业时间满1周年,经营内容符合丽水市或所在县产业布局与发展导向,并具有一定的规模(见附件1)。主体经营良好,产业经济社会效益明显。

4.能将“互联网+、数字化+、生态+、创意+、品牌+”等新思维全方位融入创业经营,积极运用先进的理念和科技发展生产、创新营销模式、培育发展自主品牌,提升发展层次,在创业创新领域具有明显的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5.积极开展生产技术研究、新品种引进示范、农业全程机械化推广、农业生态保护研究。

对从事不符合耕地农业用途管制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上不予参加评选。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工作学习简历、创业事迹。

2.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申请表(附件2),及其相关辅助证明材料。

3.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评分表(附件3),及其相关辅助证明材料。

4.县、市农业农村局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评选认定程序

第八条 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评选认定程序:

(一)申报。具备申报条件的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经辖区乡镇(街道)审核通过后,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每年申报时间以市农业农村局通知为准)。同一单位(主体)多名大学生农创客同时具备申报条件的,只能推荐1人参加评选。

(二)推荐。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负责对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申报材料和现场审查,根据市农业农村局下达任务数,报送推荐名单。

(三)评选认定。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对县(市、区)推荐名单进行抽查评选,拟定丽水市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名单,在丽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存的,以丽水市农业农村局评定发文公布。

(四)一票否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

1.申报的评选材料发现有虚假信息内容。

2.申报人或申报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单位(主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近1个月内人民银行征信有贷款逾期未结清。

3.申报人或申报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单位(主体)近2年内有违规经营被查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

第五章 资金安排

第九条 对评定为丽水市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的,给予每个5万元奖补。

(一)丽水市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每年评定约30家,具体名额由市农业农村局分别下达给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县(市、区)推荐上报名额,可进行全市排名、择优、调剂评定。并可在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等三项奖补资金总合计额度内,进行调剂奖补。

(三)本文件涉及奖补政策与丽水市政府出台的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同时具备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奖补条件的,按照就高但不重复原则核定差额奖补。

(四)奖补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拨付,各地不得截留、挪用。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严格把关财政资金使用和拨付效率。在评审过程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列入年底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和乡村振兴考核;在今后审计、巡察、巡视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由各县(市、区)具体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五)申报人对申报材料数据真实性负责,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严重的将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丽水市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创业规模标准

2.丽水市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申请表

3.丽水市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申报评分表

附件1

丽水市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创业规模标准

产业

种类

单位

规模标准

粮油

面积(亩)

≥100

设施(露地)蔬菜瓜果

面积(亩)

≥5(10)

设施(露地)中药材

面积(亩)

≥15(25)

设施精品化(露地)水果

面积(亩)

≥15(50)

茶叶

面积(亩)

≥20

食用菌

万袋(棒)

≥8

种养结合

面积(亩)

≥50

花卉

面积(亩)

≥20

其他特色种植业

年产值(万元)

≥30

林业

经济林(含林下经济)

面积(亩)

≥50

生猪

年出栏(头)

≥200

山羊(湖羊)

年存栏(头)

≥80(300)

肉牛(奶牛)

年出栏(头)

≥50

肉禽

年出栏(羽)

≥10000

蛋禽

年存栏(羽)

≥5000

意蜂(中蜂)

年存栏(箱)

≥100

其他特色畜牧业

年产值(万元)

≥30

渔业

池塘面积

面积(亩)

≥20

设施养殖

平方米

≥1500

稻渔综合种养

面积(亩)

≥50

其他特色渔业

年产值(万元)

≥60

其它

农家乐、民宿

年产值(万元)

年度申报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或缴纳税收2万元以上。核实数以税务部门为准

手工艺(石雕,青瓷、宝剑,竹、木质品等)

年产值(万元)

农村电商(农特产品、手工艺品等)

年产值(万元)

注:其他经营在农业农村领域创业创新效益特别突出的、引领性、带动性特别明显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附件2

丽水市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年龄

(周岁)


身份证号


联系

电话


毕业院校


学历


专业

特长


创业所在

单位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


创业所在

单位地址


联系

电话


创业所在

单位主要产业、规模


何时加入

创业单位


在创业单位现任职务


持有创业所在单位股份(%)


创业主要亮点、业绩


参加过那些农业类培训


已加入那些社团、组织


已得到过那些财政补助


取得过

何种荣誉


申报人承诺(本人保证所填报信息及所有提交资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责任):

签字(捺手印):           年  月  日

申报人所在单位意见(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意见(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意见(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3

丽水市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申报评分表

申报人(捺手印):                       年   月  日

指标

评分规则

自评分

县级

评分

学历

情况

20分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学历8分,非全日制专科学历6分。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13分,非全日制本科学历10分。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15分。



近2年内参加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关于农业产业发展培训班学习(3天起)每期1分,最高5分。



创业

亮点

60分

拥有创业单位股权3分。自己创办实业(任法定代表人)5分,创业时间达3年及以上的加2分。



将互联网+、数字化+融入创业经营5分。将生态+融入创业经营4分。将创意+融入创业经营4分。有授权商标得1分,有自主品牌(商标)2分。



从事行业新颖且有原创创意10分,将农业产业和其他产业进行跨界融合的10分。



运用学历所学专业知识进行创业经营10分。



开展试验示范、研究、引进推广内容,符合政府部门主推的农业品种、技术名录内容5分。



效益

方面

20分

创业单位产业规模超过规模标准值1倍及以上2分。



带动村集体、农户增收,带动就业、培养新型农村实用人才以及对地方产业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突出8分。



因农业产业发展获得县政府及以上级别表彰的每次1分,最高5分。



最近一个年度内申报人本人创业年收入达10万元及以上5分,低于的3分,不足5万元的不得分。



合  计



注:合计分值相同情况下,取得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办法C级以上的,优先入选,其次“创业亮点”项得分高的,优先入选,再“效益方面”项得分高的优先。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修订《丽水市示范性社会化服务组织评选实施细则(试行)》《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评选实施细则(试行)》《丽水市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评选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