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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64458R/2022-36466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2-05-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绿色优质农产品奖励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25 17:3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原文链接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出台了《丽水市绿色优质农产品奖励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围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综合运用“品质化升级、组织化发展、数字化赋能”战略,加快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近年来,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和全国品质农业示范区,坚持数字引领、变革重塑,聚焦农业“双强”、乡村建设、农民共富三大行动,以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为主攻方向,发挥绿色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一标一品一产业”融合发展走深走实,奋力擦亮丽水三农金名片。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含奖励对象、奖励条件、奖励程序、资金使用要求及其他说明五个章节。主要明确了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含行业协会)在取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后,在生产管理、宣传培训、包装标识、展示展销等方面符合一定标准要求,可申请相应的奖励。同时规定各县(市、区)需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拟定、市级组织专家现场审查评分以及最终择优进行奖补的具体程序要求。

三、适用对象

全市各县(市、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主体(含行业协会)、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8日起实施。

五、注意事项

1.农产品地理标志未规定取得时间的限制,符合标准予以奖励,自获得奖励起五年内不重复享受;

2.绿色食品规定自2021年1月1日后获得许可,并正常运行,对同一主体同一年度不同产品的认定不重复计奖。

3.奖励资金应当用于工作管理、宣传培训、包装标志标识印制、展示展销等方面;

4.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主体(含行业协会)获取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日常管理工作经费,不得发放给个人;当登记证书持有主体发生变更,结余资金应移交给新登记证书持有主体。

六、解读机关

由丽水市农业农村局进行解读。联系处室: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联系电话:2026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