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农业农村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2500MB1664458R/2022-36639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2-05-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山耕”核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丽水山耕”渠道代理商奖补办法(试行)》《丽水市食品
生产经营许可认证奖补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30 17:5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原文链接

《“丽水山耕”核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丽水山耕”核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于2022年5月27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

为提升“丽水山耕”授权产品基地生产和管理水平,加快推进“丽水山耕”品牌核心基地建设,提升农产品质量效益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0〕21号)

2.《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号)

3.《丽水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丽财农〔2021〕167 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涉及条款14条,包含总则、申报标准、申报流程、奖励政策、附则共五章。

四、《办法》具体内容

主要明确了“丽水山耕”核心基地(以下简称:核心基地),以围绕“丽水山耕”品牌建设,突出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培育一批高标准引领的绿色优质农业基地为目标。以丽水市生态农业协会会员单位为对象,包括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年认定不多于20个,同一主体不能重复享受奖励。

核心基地的认定和奖励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初审和推荐,丽水市生态农业协会负责审核协会会员及授权产品资质。

核心基地申报实施期限为2021年-2025年。每年7月初开始申报、认定上一年度的核心基地。核心基地分为种养基地及加工基地,具体标准主要包括主体标准和基地标准(详见:丽水山耕核心基地申报标准、丽水山耕核心基地评定细则表),实行年度申报创建制。

核心基地申报主体对照标准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及佐证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择优推荐3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不限于):

1.丽水山耕核心基地申报表;

2.主体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

3.市生态农业协会会员证书及“丽水山耕”品牌授权产品证书;

4.主体承诺书;

5.主体规模证明材料,包括基地面积、带动农户增收情况、全年销售额及土地流转或租赁合同等。

市生态农业协会对提交至市农业农村局的推荐材料进行会员资格以及品牌授权产品资质审核,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结合主体陈述对核心基地申报主体开展实地核查,根据核查结果进行打分。认定实行100分制,认定总分达85分以上的,按认定数量,依据得分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前20名。被认定为“丽水山耕”核心基地,由市农业农村局予以公示发文,每个核心基地奖励10万元。

五、关于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六、解读机关

由丽水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读。联系处室:市乡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8-2026977。

《“丽水山耕”渠道代理商奖补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丽水山耕”渠道代理商奖补办法(试行)》于2022年5月27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丽水山耕”品牌知名度。

二、主要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0〕21号)

2.《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号)

3.《丽水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丽财农〔2021〕167 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涉及条款12条,包含总则、申报标准、申报流程、奖励政策、附则共五章。

四、《办法》具体内容

主要明确了“丽水山耕”渠道代理商(以下简称:代理商),围绕“丽水山耕”品牌建设,以市场为导向,通过供应链整合和政策支撑,切实提升“丽水山耕”产品市场营销能力,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申报代理商应符合以下条件:

申报主体须取得“丽水山耕”经销授权,经丽水市生态农业协会认定或者与协会委托管理的相关机构签订“丽水山耕”经销授权协议;须使用“丽水山耕”统一的供应链信息化系统(包括门店订货、收银等系统);在申报周期年度内需通过系统采购“丽水山耕”生态农产品(取得“丽水山耕”使用授权的产品)年度达到200万元以上。申报时凭实际“丽水山耕”产品采购合同、采购票据、“丽水山耕”供应链系统中的采购流水台账作为申报凭据。

由申报主体填写《“丽水山耕”渠道代理商奖补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相关佐证材料(不限于):

1.“丽水山耕”渠道代理商奖补资金申请表;

2.主体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

3.“丽水山耕”经销授权协议;

4.主体承诺书;

5.第三方出具的材料审计报告;

6.其他佐证材料。

材料装订成册后,报送至丽水市生态农业协会并对代理资格、销售流水系统数据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后,报送至丽水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审定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的,由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发放奖补资金。

代理商每年7月初开始申报、认定上一年度的渠道代理商奖补事宜。给予采购额1%奖励,单个项目市财政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50万元。

五、关于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六、解读机关

由丽水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读。联系处室:市乡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8-2026977。

《丽水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认证奖补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丽水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认证奖补办法(试行)》于2022年5月27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加工规范生产,完善农业主体标准化的产品生产流程,推进农产品加工规范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由卖“原字号”向卖“制成品”转变。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0〕21号)

2.《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号)

3.《丽水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丽财农〔2021〕167 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涉及条款11条,包含总则、申报标准、申报流程、奖励政策、附则共五章。

四、《办法》具体内容

该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从依法办证的角度,鼓励支持农产品加工主体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SC认证)。以丽水市九县(市、区)农产品加工主体为申报对象,每年奖补主体不多于150家,超出数量的主体或漏报的主体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补充申报,同一主体不能重复享受奖励。

该办法的奖补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和初审。申报实施期限为2021年-2025年,每年7月初开始申报、奖补上一年度首次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体。奖补申请实行年度申报,申报主体必须是市内首次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产品加工主体;需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申报主体对照标准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及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奖补申请表(详见附表1)

2.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SC证)复印件1份;

4.主体承诺书、资质情况证明。

经主体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年度内首次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产品加工主体,由市农业农村局予以公示发文,每家主体奖补1万元。

五、关于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六、解读机关

由丽水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读。联系处室:市乡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8-2026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