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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508328/2022-35936 文号 丽建发〔2022〕29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2-04-29 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16-2022-0004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05 14:0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市施管中心、市质管站、市造价站,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全面提高勘察、设计、监理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建〔2017〕20号)《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丽水市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该文件试行之日起丽水市智慧工地系统内原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组成信用评价分值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继续有效,直至有效期满自动失效;原施工企业、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分值自6月1日00:00自动关闭。

附件:《丽水市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印发


丽水市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勘察、设计、监理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建〔2017〕20号)《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筑勘察、设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活动的企业。

(二)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和信用等级确定,依托丽水市智慧工地平台建设和管理全市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的信用管理应用。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评价结果使用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二、评价方法

(四)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其信用信息有企业基本信息分(90分)、良好信息加分(10分)、不良信息扣分三部分组成,满分100分。

基本信息分是指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按要求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承诺书得基本分90分,缺一项即不得分。

良好信息加分、不良信息扣分对照《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评分,良好信息加分最高得10分,不良信息扣分至企业信用综合分值扣完为止。

同一企业的同一工程具有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良好信息的,按最高级别标准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涉及多个扣分标准的,按照扣分最高标准执行,不作累计扣分。

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有效期起始以相应信息文件发布的时间为准。

(五) 企业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初次评定:企业已经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并与省平台信息一致,同时承诺已如实上报有效期内的不良信用信息,将得到基本分值。评定周期为每半年一次,具体时间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初次评定分值:企业按要求将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的信用信息及承诺书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并经审核通过后,其初次评价分值=基本信息分90分+有效期内的良好信息分-有效期内的不良信息分。

2.动态评定:评价指标有调整的企业可每月20日前于系统上申请办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意见后集中对企业信用评价进行动态评定和公示,评定完成后原则上统一在每月首日零时集中更新企业信用得分和对应等级结果。20日后申报的信用信息将纳入下一个评定周期。

(六)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在“诚信平台”线上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不良信用信息采取企业在平台线上申报与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企业在我市范围内的不良信用信息由文件发布的建设主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负责采集并上报。在我市范围外的不良信用信息由企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动如实上报,超过10个工作日上报的其有效期起始以上报之日时间为准;各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未如实上报的,应及时核查并通知改正。

(七)根据信用管理应用中的数据,自动生成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对应评价分值将企业信用分A、B、C、D、E五个等级。

A级:信用评价分95分以上(不含95分)。

B级:信用评价分95-90(不含90分)。

C级:信用评价分90-80(不含80分)。

D级:信用评价分80-70(不含70分)。

E级:信用评价分70分以下或被列入浙江省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或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

三、信息采集和异议处理

(八)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推送工作,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九)信用信息统一采集至信用管理系统,按照“谁采集、谁负责”原则进行分类采集。

(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企业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录入该信息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录入该信息的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修正。

四、评价成果应用

(十一)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与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激励性评价等挂钩,实行差异化管理。

(十二)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十三)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评级较低的企业可在日常管理中列为监管重点对象、加强检查频次,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等。

五、其他

(十四)本文件自2022年6月1日起试行。《关于印发<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丽建发〔2018〕310号)和《关于修改<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若干意见的通知》(丽建发〔2020〕1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3.承诺书(参考模板)

附件1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信息类别

分值

评价标准

基本分

90分

企业已经按要求将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承诺书录入信用管理系统经审核通过后得基本分90分(缺一项即不得分)。

良好信用信息

工程创优夺杯(10分)

同一项目获得优质工程和文明标化奖项可单独计分,同一类型奖项不可累计加分

1.5分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有效期三年)

1.2分

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或其他省级优质工程奖(有效期两年)

1分

丽水市“九龙杯”优质工程奖或其他设区市级优质工程奖(有效期一年)

0.4分

县级优质工程奖(有效期一年)

1.2分

国家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有效期三年)

0.8分

省级建筑(市政)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有效期两年)

0.5分

设区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有效期一年)

不良信用信息

1、企业负责的项目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被丽水市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责令改正决定书的,每次扣0.5分(有效期6个月)。

2、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违反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市场行为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扣2分(有效期为1年);其中因未履职到位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一般事故的,受到行政处罚的扣6分(有效期为1年);因未履职到位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受到行政处罚的扣12分(有效期为1年)。

3、企业在我市范围外的不良信用信息未按要求如实上报,被丽水市各建设主管部门通知改正的,每次扣6分(有效期1年)。

备注:与丽水市建立信用信息互认互查地区的企业信用信息,属于评价内容范围的,比照丽水市的评价标准计分。

附件2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信息类别

分值

评价标准

基本分

90分

企业已经按要求将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承诺书录入信用管理系统经审核通过后得基本分90分(缺一项即不得分)。

良好信用信息(10分)

表彰(5分)

获得省级勘察设计行业协会颁发“诚信企业”荣誉称号,如“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企业”称号的加5分。(有效期二年)

获得设区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颁发的“诚信企业”荣誉称号,如“丽水市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企业”称号的加3分。(有效期一年)

勘察设计获奖(5分)

同一项目以最高为准

获省级勘察设计行业协会颁发的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奖:

一等奖2.5分/项;二等奖2分/项;三等奖1.5分/项。(有效期二年)

获设区市建设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

一等奖2分/项;二等奖1.5分/项;三等奖1分/项。(有效期一年)

不良

信用信息

1、企业负责的项目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被丽水市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责令改正决定书的,每次扣0.5分(有效期6个月)。

2、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违反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市场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扣2分(有效期1年);其中企业勘察、设计成果因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一般事故的,受到行政处罚的扣6分(有效期1年);因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扣12分(有效1年)。

3、企业在我市范围外的不良信用信息未按要求如实上报的被各建设主管部门通知改正的,每次扣6分(有效期1年)。

备注:与丽水市建立信用信息互认互查地区的企业信用信息,属于评价内容范围的,比照丽水市的评价标准计分。

附件3

(监理、勘察、设计企业)承诺书

(参考模板)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公司已阅知并充分了解《丽水市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相关内容,承诺按上述文件要求如实上报企业的基本信息、有效期内的优良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并对所上报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如我公司在后续监管过程中,被相关主管部门发现存在上报信息不真实或未如实主动上报相关不良信息扣分,我公司将自愿接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相应惩戒,并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

承诺人(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签字:         

承诺时间:           


丽建发〔2022〕29号.pdf

丽建发〔2022〕29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