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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2-06-01 08:5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分配,是全面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关于优化浙江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环境,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严格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分配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21〕15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2〕13号以及《丽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省级切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丽财企〔2017〕25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我委起草了《丽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经多轮调研论证,并组织起草拟稿形成。目前已向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组织讨论完善。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381576371@qq.com。

2、传真:2091088。

3、邮件地址:花园路1号丽水市行政中心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处)。

4、联系人:先生 联系电话:0578-2091100

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613日。

 

附件:《丽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61 

《丽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支持新能源汽车领域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推广应用,贯彻实施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2〕13号)以及《丽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省级切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丽财企〔2017〕25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额度

合计540万元,具体如下:

2022年省级新能源汽车切块资金540万元。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2〕13号)文件,我市2022年新能源汽车省级奖补资金540万元,用于新能源汽车领域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推广应用和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二、分配方向、范围

(一)分配方向

1.公交车、分时租赁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的购买单位;

2.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加氢)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主体;

3.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且产品已投放市场销售的企业;

4.新能源汽车领域科技创新、服务等新业态培育的市场主体。

(二)分配范围

市直、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

三、分配原则

坚持科学规范、讲求实效、竞争分配、绩效优先、程序公开、确保公正的原则。

四、分配方案

(一)新能源汽车购置价格补贴资金108万元

资金来源:2022年省级新能源汽车切块资金540万元×20%

(二)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216万元

资金来源:2022年省级新能源汽车切块资金540万元×40%。

(三)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162万元

资金来源:2022年省级新能源汽车切块资金540万元×30%。

(四)新能源汽车领域科技创新(包括新能源汽车的研发、设计、信息服务、认证检测、商业模式创新、智能网联汽车建设培育等)54万元

资金来源:2022年省级新能源汽车切块资金540万元×10%。

、补助标准

(一)新能源汽车购置价格补贴

1.补贴产品

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8月1日-20227月31日在本市(仅指市本级、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下同)新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补贴标准

(1)新能源公交车暂按每辆1.5万元(且不超过中央财政审核补助标准的50%)进行补贴,分时租赁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新能源汽车(仅限燃料电池汽车)暂按每辆0.2万元(且不超过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0%)进行补贴,若符合条件项目补贴资金总额超过108万元,则同比例下调补助标准。

(2)对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按其规定执行。

(二)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补助

以2021年8月1日至20227月31日为时间节点,对本市内公共和专用的充换电设备(站、桩、装置)暂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不含可抵扣企业进项税)的20%给予补贴。实际投资额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审计报告中要对本次申报的项目未在以前年度得到财政补助进行说明);运营补助以充电基础设施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按0.12元/千瓦时给予运营补助,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保障型充电营运补贴提高到0.25元/千瓦时。若符合条件的补助资金总额超过216万元,则同比例下调补助标准。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补助由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三)新能源汽车项目(整车、关键零部件等项目)

以 2021年8月1日至20227月31日为时间节点,对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及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研发类项目按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不含可抵扣企业进项税)的20%进行补助;产业类项目按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不含可抵扣企业进项税)的15%进行补助。若符合条件项目补助资金总额超过162万元,则同比例下调补助标准。新能源汽车项目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审计报告中要对本次申报的项目未在以前年度得到财政补助进行说明。新能源汽车项目组织专家组评审(书面结合现场)认定。

(四)新能源汽车领域科技创新

以2021年8月1日至20227月31日为时间节点,对在本市从事新能源汽车研发设计、信息服务、认证检测、商业模式创新、智能网联汽车建设培育等新业态的市场主体,按项目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参照新能源汽车项目研发类),投资额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审计报告中要对本次申报的项目未在以前年度得到财政补助进行说明。项目组织专家组评审(书面结合现场)认定。

六、其他事项

(一)同一项目已享受其他省级同类型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二)上述四类补贴方向的资金有结余,可以纳入新能源汽车产业补助,还有结余可用于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助,新能源汽车项目补助资金或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营运补助资金可按调整后的总额计算,但补助标准不变。

七、附则

本方案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间根据省财政厅下达下一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后予以调整下一年度方案资金额度及顺延相关时间节点,分配方向和范围、分配原则、分配方案、补助标准及其他事项保持不变

意见采纳情况:http://www.lishui.gov.cn/art/2022/7/13/art_1229218399_411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