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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2-36675 文号 丽政办发〔2022〕24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22-05-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1 10:1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本级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导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本级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导则(试行)

为全面做好市本级项目全过程管理,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要求,结合省、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操作指引,对投资项目从谋划导入、前期审批、实施推进、项目验收、项目评价实行全过程规范管理,制定本导则。

一、投资项目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市本级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不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数字化等项目。

二、项目管理原则

(一)于法有据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实施既要有敢为人先、探索创新的精神,又要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在法治基础上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二)科学决策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级及以上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项目应进行风险评估、专家评议、公众参与、中介评估等论证工作。

(三)规范管理原则。市发改委作为政府投资的综合管理部门,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计划内项目可直接进入本导则前期审批阶段,增列项目全流程执行本导则。

(四)简化程序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简化各类手续规则,优化会商审议及审批流程,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三、全过程管理内容

(一)谋划导入阶段。

1.项目来源。各行业主管部门围绕国家大政方针、产业政策、资金投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行业短板、发展需求、市场前景等,主动加强项目谋划,动态提出项目需求建议。

2.方案研究。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对前期谋划项目深化、细化、优化后,将包含项目选址意向、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筹资融资、建设模式、建设年限、项目绩效等内容的建议方案,提交投资主管部门研究,其中亿元以上重大项目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原则要求同时提供3个以上方案供比选。

3.会商建议。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财政、自然资源、行业主管部门(招商中心)等,形成“3+X”会商机制,根据建议方案研究情况,结合要素保障、规模控制、政策把控、决策审批、项目绩效等内容,对项目专项研究成果实行会商,并根据会商意见形成会商建议报告。市本级重大非工招商项目可参照上述会商机制执行。

4.提交决策。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将会商建议报告提交政府决策。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交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研判同意;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或部分重大项目,提交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研判同意后,再提交常务副市长、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判决策;总投资亿元以上且当年拟开工项目,需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纳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新建类项目,可直接进入审批受理阶段;纳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前期类项目,除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可直接进入审批受理阶段。

(二)前期审批阶段。

5.纳入计划。市政府决策同意后,提交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重大项目建设前期计划和规划目录清单。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同步报自然资源、征收部门纳入相关计划,及时启动征迁、用地保障相关工作。

6.审批受理。按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安排,项目业主按照各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要求,规范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其他相关要件,按项目立项阶段、规划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三个阶段三件事”办理各项审批。

7.工程招标。项目业主在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按规定依法开展相关招标工作;项目业主如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的,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项目招标;单独施工招标的,应按规定依法开展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后方可正式开工。

(三)实施推进阶段。

8.领导领办。亿元以上重大前期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领导领办机制,领办领导每月听取一次情况汇报、每季度开展一次走访调研,加强对项目推进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工作。

9.分级协调。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协调机制,按照“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市政府分管领导”层级,分级协调解决,做到问题即报即清。对按上述层级仍无法解决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每月召开一次重大项目推进服务协调例会,及时解决重大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10.常态攻坚。投资主管部门牵头做好项目常态攻坚,对重点项目进度进行每月跟踪调度并通报晾晒,并纳入市委市政府年终综合考核。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重点办“三办”联合,适时组织开展集中开工、复工复产、百日攻坚、集中竣工等活动,合力加快项目进度。

11.规范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内容深化设计与建设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一律不予调整;确需设计变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议后提出申请,经概算管理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再予设计变更及实施。

12.概算调整。概算经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增加投资的,按照“先评估、后定责、再调整”的原则进行处理。概算调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超概比例在10%以内的项目概算调整意见,报发改部门专题会议审议。超概比例在10%以上的概算调整意见,报发改部门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由市级财政出资的特别重大项目经发改部门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项目验收阶段。

13.验收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各行业验收管理要求,及时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组织联合竣工验收。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召集项目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和项目所涉及的各专项验收责任部门进行现场最终专项查验及质量核定,提出整改意见及验收结论。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完成项目整改后,及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发起竣工验收阶段审批,一次性提供各专项验收所需资料,各部门并联办理。

14.竣工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并经财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及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向发改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后续按要求完成资产移交、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五)项目评价阶段。

15.绩效评价。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本级发改和财政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

16.明确意见。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明确意见,并加强后评价运用。

各县(市、区)及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的项目,由各地参照本导则,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管理细则。

附件: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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