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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419H/2022-36723 文号 丽发改能源〔2022〕230号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2-05-31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02-2022-0005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2 15:0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县(市、区)、丽水开发区发改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531



关于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审查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进一步做好能耗双控,规范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浙发改能源〔2021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国家发改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以及国家发改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除上述第一项外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受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实施节能审查。其中对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以上项目,市级在出具节能审查批复意见前,须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5000吨标准煤的项目,由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委托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节能审查。受委托节能审查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后10日内向市级节能主管部门报备。

(四)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3000吨标准煤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节能审查。

(五)对国家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向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承诺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向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承诺备案并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

二、严格把好项目准入关

(一)严格项目准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等要求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

(二)加强重点专项规划、投资计划与能耗双控目标的衔接,各地各部门在编制十四五用能需求较大的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制定重大产业政策时,应同时征求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意见,分考虑本地区用能空间,促进多目标任务的平衡。

(三)招引重大项目申报省“4+1”重大项目投资年度实施计划、省“六个千亿”产业投资工程计划、省重大产业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投资项目的能效等情况进行审核评估,对未通过审核评估的,不得纳入相关投资项目计划。

(四)严格落实新上产业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准入标准(“十四五”期间全省控制标准为0.52吨标准煤/万元)。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省控制目标的新增用能项目,严格落实能耗减量或等量替代措施,通过用能权交易获得用能指标。对新增用煤项目,严格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政策。

(五)如被省级或市级列入高耗能行业项目缓批限批区域,缓批限批期间,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暂停批准或者核准新增能耗的高耗能行业项目(其中单位工业增加能耗低于全省控制目标的项目除外)。

(六)加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电力业扩报装等信息的衔接,对节能审查未批先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置。

三、规范节能审查程序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对项目节能报告初审后上报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市级节能主管部门确认受理后,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全市用能情况等,决定是否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八大高能耗项目或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省控制目标的新增用能项目,邀请经信、生态环境、供电等有关部门参加评审。

(二)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原则上应提交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原则上应报经市政府同意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批和监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四、加强项目节能验收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节能验收。项目通过节能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节能验收报告、验收意见报送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节能主管部门。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在完成整改后再次组织节能验收。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查、谁监管”的原则,对项目节能验收和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当年完成节能验收的项目作为专项监察事项,列入本年度或下一年度节能监察计划,重点核查能源消费总量、能效水平以及节能措施等是否达到节能审查意见批复时确定的要求。

(二)及时落实节能审查变更、整改和撤销。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建设内容、产能规模、能效水平、用能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实行节能承诺备案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变动,使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建设单位应申请节能审查。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项目,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三)各地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节能管理数据库,分类动态管理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已建项目。要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按月度向市级节能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承诺备案情况。

(四)用好丽水市能源大数据中心和“节能降碳e本账”等平台,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用能预算管理等工作,加快推动能源数字化改革。

本意见自202271日起施行。其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关于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意见.pdf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lishui.gov.cn/art/2022/6/2/art_1229286760_24068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