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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160R/2022-37138 文号 丽科〔2022〕11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 2022-06-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7 16:3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科技局、教育局:

现将《丽水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丽水市教育局

2022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为促进丽水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丽水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丽水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或机构),是指经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编程、机器人、创客、科普知识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二、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者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教培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和比例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法定代表人应由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违法违规开办记录。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培训机构应根据开办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

管理条件方面,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三)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体现科技类校外课程培训服务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号应与培训内容、品牌、培训对象等具有关联性,不得冠以“国际”“世界”“全球”“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注册名称和字号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

本标准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机构,其注册名称和字号应在重新审批登记时按上述要求进行规范。

(四)章程

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且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级、市级政策文件的其他相关规定。

(五)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

申请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定,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三、场地设施

(一)场地性质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和设施,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以下学生的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4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2年。

(二)场地面积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办场地面积应与开办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应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生均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内学生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

(三)设施设备

1.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

2.培训教室设施设备要按照培训内容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建设。科学实验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需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

3.培训使用的教辅教具需符合培训科目的要求和青少年学习培训特点,与培训对象的年龄相适应,应具有防腐、防火、防爆、防意外伤害的性能,不能对青少年视力、身心健康等方面有负面影响。

(四)安全要求

1.培训机构要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应急情况处置预案并经常组织演练;

2.办学场所应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关资质鉴定;

3.对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必须组织做好安全防护,设立警示标识,配备防护用品,开展针对性安全知识宣教;对存在声光污染危害的设施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及防护措施;

4.不得自制和使用未经安全检验的教具、设备等开展培训活动;

5.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并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为处置安全事故提供必要支撑。

(五)信息公开

培训机构应当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照,以及从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书、从教经历、任教课程、健康证明等基本信息,在机构办学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四、从业人员

(一)基本条件

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关心爱护学生,积极奉献社会,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聘用师资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二)人员配备

培训机构须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师资,其中签订一年以上聘任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

(三)人员管理

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查和聘用工作由培训机构负责实施。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五、培训内容

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课程及所使用的培训教材,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遵循教育教学和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规律,以促进中小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

(一)课程设置要求

1.培训课程应经科学性、有效性论证,形成教学大纲,明确课程标准,制定培训计划,科学合理安排教学进度;

2.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3.不得以科技类校外培训之名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类及非科技类课程培训;

4.不得开设易燃易爆、低俗有害、盗版侵权等危害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课程内容。

(二)培训教材要求

1.培训机构须制订与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培训教材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编写教材。采用正式出版物作为培训教材的,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编材料作为培训教材的,须建立教材编写、审核、选用、备案以及编写人员资质或专业能力审查等培训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教材的内部审核;

2.培训机构应当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并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3.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使用完毕后3年。

六、资金监管

培训机构应规范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丽水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等相关法律、文件执行。

七、审批登记

1.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申请、注册工作实行县(市、区)属地管理,由科技、教育部门联合出具审核意见书,由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履行注册登记职能。

2.申请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按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先向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机构名称预登记,再向科技、教育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科技、教育部门对提交的材料完成联合审核,并给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不属于受理职权范围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培训机构凭科技、教育部门审核意见书到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成功后,由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将登记情况通报科技部门。

3.培训机构涉及多个点位的,要做到“一点一证”,在核准的培训地点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培训点。

4.县(市、区)科技部门应将辖区内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和注册登记情况报市科技局备案。

八、其他事项

本指引自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在指引施行前已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在2024年2月14日前,按本指引要求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如国家或浙江省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工作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附件:1.丽水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

   2.丽水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

   3.设立丽水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需材料清单

   4.丽水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承诺书

   5.丽水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6.丽水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课程与教材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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