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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750/2022-37169 文号 丽商务〔2022〕30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2-06-30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21-2022-0002
关于印发《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30 15:2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商务局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经济商务局(经济商务科技局),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局: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67号)和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征求各部门、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丽水市商务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2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丽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函〔2020〕73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67号)等精神,规范市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166号)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丽政办发〔2018〕112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发展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市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优先使用省级切块资金。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    

跨境电商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重点

第四条 跨境电商发展资金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依法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五条 支持重点

(一)建设跨境电商业务支撑平台;

(二)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三)支持通过展会拓市场;

(四)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

(五)建设跨境电商海外仓;

(六)鼓励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培育;

(七)鼓励各类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在丽开展业务;

(八)鼓励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发展;

(九)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培育自主品牌。

具体支持重点和政策要求详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67号)文件。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兑现

第六条 资金申报时间

除有特别规定外,资金采取按年申报、事后拨付的方式,项目单位每年3月底前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第七条 资金申报材料

(一)符合支持建设跨境电商业务支撑平台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项目建设中标通知书、项目委托协议、年度财务报表、项目建设费用清单、项目验收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符合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注:一家企业同时符合第1-3项申报事项中多项申报条件的,选择其中一项内容进行申报):

1.符合首次开展跨境电商的企业需提供:

(1)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向第三方平台缴纳的注册费、服务费、推广费等费用,以及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化平台开展推广支出费用等相关佐证材料;

(3)年度网络零售数据、年度财务报表、平台店铺委托运营协议等相关佐证材料。

2.符合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需提供:

(1)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向第三方平台缴纳的注册费、服务费、推广费等费用,以及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化平台开展推广支出费用等相关佐证材料;

(3)年度网络零售数据、年度财务报表、平台店铺委托运营协议等相关佐证材料。

(4)企业完税证明。

3.符合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建设独立站的企业需提供:

(1)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向第三方平台缴纳的技术服务费、推广费等相关佐证材料;

(3)年度网络零售数据、年度财务报表、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独立站域名所有权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或份额等相关佐证材料。

(4)企业完税证明。

4.符合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国际邮递费用补助的企业需提供:

(1)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网络零售数据、国际邮递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佐证材料。

(三)符合支持通过展会拓市场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参展合同、费用清单、发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参展期间展位的照片、视频等佐证材料。

(四)符合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补助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完成后,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查验后提供下列资料:

1.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园区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数据、场地面积、入驻企业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3.相关企业完税证明。

(五)符合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补助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完成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符合市区公共海外仓补助的企业需提供:

(1)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丽水市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认定文件;

(3)公共海外仓设备购买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照片、系统开发)及付款财务凭证或设备租赁协议;

(4)服务项目若涉及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5)提供1-3分钟的视频,视频内容包括海外仓的外部环境、内部环境、人员使用操作系统画面、货物情况等。

2.符合利用市级公共海外仓开展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需提供:

(1)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利用市级公共海外仓开展业务合同、仓储服务成本(不含头程和派送)费用等相关佐证材料;

(3)提供1-3分钟的视频,视频内容包括海外仓的内外部环境和使用场景等。

(六)符合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培育的单位,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符合在丽高校和中职院校开展跨境电商专业招生计划的单位需提供:

(1)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教育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证明、招生人数清单等材料。

2.符合开设跨境电商孵化(培训)的企业需提供:

(1)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孵化企业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数据、年度财务报表、平台店铺委托运营协议等相关佐证材料。

(3)企业完税证明。

(七)符合鼓励各类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在丽开展业务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年度平台跨境电商交易额数据、年度财务报表、平台店铺委托运营协议、平台入驻企业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数据等相关佐证材料。

3.相关企业完税证明。

(八)符合鼓励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服务跨进电商进出口企业年度交易额数据、服务企业委托协议及服务费、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佐证材料。

3.相关企业完税证明。

(九)符合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培育自主品牌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符合境外商标注册项目的企业需提供:

(1)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商标注册项目合同(报价单)原件或复印件;

(3)商标注册的注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费用支出银行付款凭证和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2.符合境外专利申报项目的企业需提供:

(1)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专利申请项目合同(报价单)原件或复印件;

(3)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授权通知书或者专利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专利申请费用支出银行付款凭证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国际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产品国际认证的企业需提供:

(1)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认证项目合同(报价单)原件或复印件;

(3)认证代理机构的认证资质相关文件复印件;

(4)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其他

上级下达的其他扶持资金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跨境电子商务工作扶持资金,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资金申报兑现流程

(一)材料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区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报送至属地商务部门。

(二)材料审核。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包括核验材料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根据需要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就申报单位的信用情况向市信用办进行征询。商务部门初审后将相关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含汇总清册)送财政部门复核。复核完成后由商务部门将审核确认后的企业名单及相关内容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报政府审批。

(三)资金拨付。经政府审批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联合下发资金拨付文件,并由商务部门按现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四)其他

1.完成资金兑付后,财政部门将企业申报材料退回商务部门,仅保留商务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含汇总清册)及征信证明等必要材料。

2.上级下达的扶持资金,有明确扶持对象的,按照资金下达文件拨付;未明确扶持对象的,由属地商务部门会同属地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方案明确后由属地商务部门组织申报并初审,报属地财政部门复核,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予以兑付。

3.市(区)委、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电商领域的工作,由属地商务部门会同属地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方案明确后由属地商务部门组织申报并初审,报属地财政部门复核,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予以兑付。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跨境电商发展资金由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管理。商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和组织实施,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的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项目所在辖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获得资金的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应严格按照现行财务有关规定做好财务处理,确保“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对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区企业含市直、莲都区、开发区企业。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同一项目不重复扶持,享受市(区)政府单独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表

2.承诺书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lishui.gov.cn/art/2022/6/30/art_1229429999_2409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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