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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750/2022-37172 文号
组配分类 部门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2-06-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30 15:2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商务局

原文链接

《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6月30日印发。为做好政府文件解读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于2020年4月发文《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我市获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2020年7月,中国(丽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获浙江省政府同意并发文。为全面推进中国(丽水)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夯实我市跨境电商发展基础要素支撑,助推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贯彻落实《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67号)等精神,规范市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完善资金申报拨付程序,丽水市商务局会同丽水市财政局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67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166号)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丽政办发〔2018〕112号)。

三、内容解读

(一)资金来源、使用原则、执行范围

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市级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优先使用省级切块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本意见适用于市区,包括市直、莲都区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所涉及的奖励和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兑付。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适用对象和支持重点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包括市直、莲都区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所涉及的奖励和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兑付。

重点支持建设跨境电商业务支撑平台、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支持通过展会拓市场、支持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支持建设跨境电商海外仓、鼓励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培育、鼓励各类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在丽开展业务、鼓励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发展、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培育自主品牌、加强跨境电商宣传和研究与评估工作。

(三)资金申报和兑现

1.资金采取按年申报、事后拨付的方式,项目单位每年3月底前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2、资金分类申报所需申报资料。分别为:建设跨境电商业务支撑平台、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支持通过展会拓市场、支持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支持建设跨境电商海外仓、鼓励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培育、鼓励各类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在丽开展业务、鼓励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发展、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培育自主品牌、加强跨境电商宣传和研究与评估工作。

3、资金申报兑现流程。分材料申报、材料审核、资金拨付。

四、资金管理与监督

专项资金由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管理。

五、《实施意见》的解释单位

由丽水市商务局、丽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联系方式:市商务局 0578-2161130,市财政局 0578-2669257。

六、注意事项

企业和个人申报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对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原文链接:http://www.lishui.gov.cn/art/2022/6/30/art_1229429998_24099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