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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24P/2022-37663 文号 丽人社〔2022〕50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07-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1 11:0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力社保局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助力我市产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调整补贴目录清单

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培训供给及需求,对丽水市本级(含莲都区、丽水开发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清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补贴目录清单详见附件。

除莲都区、丽水开发区外的各县(市)可参照该清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二、培训对象及培训方式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包括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线上培训平台等)、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等组织的线上线下培训,或者通过自学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等其他相关证书),按补贴目录清单标准予以补贴。

三、明确资金管理要求

1.强化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保障,统筹利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已有职业培训资金(含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补贴。在我省出台新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前,市本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仍延续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政策(以工代训政策除外),有结余的县(市、区)可延续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政策(以工代训政策除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已无结余的县(市、区),按照《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19〕4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进一步加强培训资金监管,使用专账资金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承担培训监管主体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并建立实名制培训补贴人员档案,确保培训真实、有效、合规。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后续有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附件: 丽水市本级(含莲都区、丽水开发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清单.xlsx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