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044477/2022-37729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丽环(开)责改〔2022〕13号
金山门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68169538N,法定代表人:张孟飞,住所:浙江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南明路795号。
浙江省级强化帮扶组于2022年7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浙江省级强化帮扶组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主要从事变压器等电器产品生产。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污水处理站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水塑料桶至污水站的管路为PPR塑料管,在存水塑料桶至污水站管道中间设有一根PPR塑料管,管道上有一手动阀门,PPR塑料管连接有一根塑料软管,软管最终连接至雨水窨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塑料软管未在排水,执法人员用广泛pH试纸对残液进行测试,结果呈酸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金山门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张孟飞、办公室主任张世敏和污水工张存孟的身份;
2. 2022年7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的情况;
3. 2022年7月11日现场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水塑料桶区旁路连接的软管最终接至雨水井,执法人员用广泛pH试纸对软管末端的残液进行测试,结果呈酸性的情况;
4.2022年7月11日、1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单位办公室主任张世敏和污水工张存孟开展调查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受送达人已如实提供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文书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5份,证明陈兴超、俞晓娟、赵亮、江浩、王何灵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 立即拆除存水塑料桶至污水站管道中间的PPR塑料管,确保污水通过国家规定设置的排污口排放,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