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787745689M/2021-37004 | 文号 | 丽国资〔2021〕72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国资委 |
成文日期 | 2021-12-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市属企业、本委各处室(中心):
《丽水市市属企业专职监事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国资委
2021年12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企业专职监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监事会监督工作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监事,是指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委派到监管企业专职从事监督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专职监事在市国资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条 市国资委授权下属事业单位市国有资产运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国资运营中心)负责专职监事的日常管理。
专职监事为市属企业劳动合同制员工,实行聘任制,与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专职监事对企业的监督遵循依法监督、出资人监督和有效监督原则。
第六条 对专职监事的依法履职行为,各市属企业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专职监事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承担市国资委与派驻监管企业的日常联系;
(二)跟踪了解派驻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情况,研究分析企业财务信息,对派驻企业董事会决策、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等情况,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三)负责实施市国资委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及时记录监督检查工作事项,反映工作成果;
(四)结合年度工作成果,选定研究课题,每年每人至少形成1篇综合分析报告或研究课题文章;
(五)及时报送月度重大事项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报告,对相关审核事项提出独立意见;
(六)参加(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七)承办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职监事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参加(列席)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与其履职有关的各种重要会议;
(二)关注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运作情况,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诚履职和勤勉尽责情况;
(三)查阅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审阅企业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生产经营相关资料;
(四)实时了解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五)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六)其他必要的监督检查方式。
第九条 专职监事履行职责时,应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公正廉洁。
(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投资决策和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二)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在企业入股或为本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谋取或者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监管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馈赠,不得在监管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六)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第十条 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其工作过的企业或其利益相关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职务、财务或审计等职务的企业中任职。如有上述情形或其他不适宜任职的,专职监事本人应当提出回避。
第十一条 专职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结束,经考核合格的,实行轮岗交流,原则上在同一企业不得连任,特殊情况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专职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中央和上级有关部门对选人用人工作的原则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熟练掌握财务、审计、法律、风控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沟通协调、文字综合和口头表达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职业素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敢于监督、廉洁自律,职业信誉和从业记录良好;
(五)具有正常履职必需的心理和身体条件。
第十三条 专职监事还应当符合以下任职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会计、审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从事企业财务、会计或审计等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四)年龄在55周岁以下。
第十四条 严格专职监事任职禁入制度。根据《公司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监事的人员不得聘用为专职监事。
第四章 人员聘任
第十五条 专职监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市属企业人员及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考察后可直接聘用。初次任职的专职监事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2个月。
第十六条 专职监事招聘按照下列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体检考察;
(五)研究决定;
(六)公示;
(七)聘用。
第五章 岗位等级设置
第十七条 专职监事设初级监事、中级监事、高级监事三个岗位等级。初次聘任的专职监事,原则上不直接确定为高级监事,根据下列任职条件确定岗位等级:
(一)初级监事应具有会计、审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从事企业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中级监事应具有3年以上初级监事任职经历且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或具有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执业资格(职称),且在中介机构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或在大中型企业财务或相关部门担任正职2年或副职4年以上;或具有会计师或审计师任职资格8年以上,且在大中型企业财务或相关部门担任正职3年或副职6年以上。
(三)高级监事应具有5年以上中级监事任职经历且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
第十八条 初级专职监事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及以上的,可晋升为中级专职监事。中级专职监事连续五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及以上的,可晋升为高级专职监事。高级专职监事从低到高分设二级高级专职监事、一级高级专职监事,高级专职监事晋升、连任的考核年限采取滚动计算方式。高级专职监事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称职且三年内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的,可于次年晋升或连任一级高级专职监事,连续考核年限从晋升当年起重新开始计算。一级高级专职监事在第二个连续考评期内未达成连续三年考核称职且三年内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的,岗位等级于次年调整为二级高级专职监事。
专职监事岗位等级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现行岗位等级的,应当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专职监事岗位等级的确定和晋升由市国资委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按照下列程序:
(一)资格审核;
(二)征求相关处室、企业意见;
(三)提出岗位等级确定和晋升的建议方案;
(四)市国资委党委研究决定;
(五)公示。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专职监事考核包括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或辞退、岗位等级调整、绩效年薪确定、奖励与处罚以及推荐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专职监事的试用期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岗位适应与工作胜任情况,通过谈话了解、民主测评、定性评价等方式进行。
试用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计入任职期限;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专职监事的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专职监事在一个自然年度中的履职情况、工作实绩和德才表现。并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和绩效年薪挂钩。优秀等次原则上不超过专职监事总人数的25%。
年度考核结果与绩效年薪挂钩。按照年度量化评价得分百分比乘以个人绩效年薪标准计算年度绩效年薪。
第二十四条 专职监事的任期考核,在专职监事任期结束后进行,主要考核专职监事在一个任期内个人素质和履职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工作作风、业务能力、履职情况、工作成效及廉洁自律等。任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原则上不超过专职监事总人数的25%。
第二十五条 专职监事的考核按照《丽水市属企业专职监事考核评价办法》执行。
第七章 薪酬待遇
第二十六条 专职监事实行年薪制,严禁在年薪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福利项目。专职监事年薪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基本年薪为总年薪的60%,逐月支付;绩效年薪为总年薪的40%,与年度考核挂钩,其中20%按月预发,年终考核后统一结算。专职监事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绩效年薪上浮10%。考核不称职的,当年绩效年薪不得发放。
第二十七条 试用期间绩效年薪减半发放。
第八章 激励约束
第二十八条 专职监事工作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作出特殊贡献的,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专职监事从业时间较长、个人能力素质全面、且历年工作表现特别优秀的,可由市国资委推荐到市属企业任职,原则上不推荐到专职监事现派驻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任职。
第三十条 符合条件的专职监事,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可以参加各类社会化的公开选拔。
第三十一条 合同期满,专职监事任期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根据专职监事本人意愿,可续签劳动合同;任期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用或降级聘用;任期考核结果不称职的,不再续聘。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内,专职监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专职监事行为规范和有关廉政纪律,并被查处的;
(二)对企业发生的严重危及国有资产安全或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重要情况,隐瞒不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事件的;
(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四)市国资委或其他有关单位认为其履职不称职的或行为严重影响出资人权益的;
(五)市国资委认为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监事职责或劳动管理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三条 专职监事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丽水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专职监事一般不得在任期届中提出离职要求。确因个人特殊原因要求离职的,须经市国资委同意。经同意提前离职的,当年按照实际工作月数发放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擅自离职的,从离职当月起停发基本年薪,当年绩效年薪不予发放。离职人员年薪发放在离职当年考核结束后清算完成,后续如有变动不再补发。
第三十五条 专职监事任期届满或经同意离职的,除市国资委推荐外,3年内不得在本人原派驻监管的市属企业、所属企业及其他业务相关企业任职;未经市国资委同意而自行离职的,不得在市属企业及所属企业任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现有专职监事初次定级按实际入职时间确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原《丽水市市属企业专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丽国资〔2019〕52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国资委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