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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044477/2022-37807 文号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发布机构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2-07-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源泰布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丽环(开)责改〔2022〕16号
时间:2022-07-29 17:21 来源:丽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浏览次数: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丽环(开)责改〔2022〕16号

 

浙江源泰布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1007580584762,法定代表人: 王鹏飞,住所: 浙江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绿谷大道***号。

我局于2022年6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1#、3#、4#、5#、6#定型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对你单位1#、3#、4#、5#、6#定型生产线对应的定型机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经2022年7月22日我局收到的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浙环监(2022)监字第313号)显示,定型机废气排放口臭气浓度(无量纲)为741,已超过《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表1中新建企业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无量纲):300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浙江源泰布业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王鹏飞、环保主管曹永先的身份;

2. 2022年6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及采样的情况;

3.2022年6月16日现场照片,证明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单位1#、3#、4#、5#、6#定型生产线对应的定型机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的情况;

4.2022年7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你单位环保主管曹永先开展调查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受送达人已如实提供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文书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的情况;

6.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浙环监(2022)监字第313号)1份, 证明你单位1#、3#、4#、5#、6#定型生产线对应的定型机废气排放口臭气浓度(无量纲)已超过《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表1中新建企业排放限值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采样资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江浩、王何灵和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吴庆瑞、何建游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1#、3#、4#、5#、6#定型生产线对应的定型机废气排放口必须处理稳定达标后排放,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