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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24P/2022-37825 文号
组配分类 部门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07-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29 18:4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力社保局

原文链接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西部就业帮扶工作要求,研究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政策内容

我市通知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全文从建立创新帮扶机制、夯实帮扶工作抓手、健全完善帮扶政策、深化省际劳务合作、精准聚焦重点项目任务、构建数字化监测体系等方面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促进其在我市长期稳定就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主要政策措施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单位补贴。要持续发动企业,专门面向脱贫人口开发不讲学历、不讲技能、不讲年龄的爱心岗位,对安置脱贫人口的爱心岗位,可参照当地公益性岗位政策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二)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服务补贴。支持省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入,对成功组织对口地区脱贫人口来丽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在企业履行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及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且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三)交通补助。对跨省就业的脱贫人口在市本级单位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及以上的,按每人一次性1500元的标准给予交通补助。

(四)就业帮扶基地补贴。对入选全国就业帮扶基地,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企业,给予10 万元一次性奖补。

(五)就业社保补贴。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企业缴纳部分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险金额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六)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结对地区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在我市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可申请不超过80万元的贷款,并按照贴息标准予贴息,贴息期不超过3年。

(七)劳务协作招聘活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统一组织丽水企业赴中西部地区开展就业劳务协作招聘会,所需经费由政府负责。

三、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 

四、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王帅,联系方式:2133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