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本级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8号)要求,现对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进行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价格调整为16元/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混合检测价格为每样本4元。医保支付政策按《关于制定及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0〕26号)执行。
二、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抗原检测服务项目价格调整为2元/次,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零差率销售,按照“抗原检测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取费用,合计收费不超过6元/次。医保支付政策按《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11号)执行。
三、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种服务选项,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愿检尽检”的群众自愿选择。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社会检测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倡导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核酸检测价格。
四、对于政府组织的大规模筛查、常态化检测,要充分考虑规模效应和基层组织、志愿者对成本的分担效应,新冠病毒核酸多人混检不高于每样本3.5元,检测机构仅提供样本转运及检测服务的,需进一步降低计费标准。
本通知自2022年6月6日起执行。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7日
附件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项目表
编码 | 项目 名称 | 项 目 内 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价格(元) | 支付 类别 | 备 注 |
25070001202 |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 样本类型:各种标本。样本采集、签收、处理(据标本类型不同进行相应的前处理),RNA提取,扩增,判断并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 | 次 | 16 | 甲 | 医保支付范围限发热门诊或具有新冠肺炎影像学特征的患者。根据疫情需要,按照省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混合检测时,每样本不高于4元收费,编码:25070001203 | |
25040392000 | 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 | 指采集样本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所定价格涵盖样本采集、处理、检测、出具报告、数据存储、废弃物处理等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 | 次 | 2 | 甲 | “价格项目+检测试剂”总费用不超过6元。医保支付范围限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发热门诊或具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影像学特征的患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