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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县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4 18:27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浙财综〔2022〕14号


各有关县(区)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我省革命老区县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县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4月7日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县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我省革命老区县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支持浙西南等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县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下达我省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资助革命老区县社会公益事业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尤其是项目实施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加强项目资金与当地留成彩票公益金的统筹安排,坚持国家彩票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突出支持重点,着力解决民生突出难题。

第四条  项目资金的支持范围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支持浙西南等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1〕23号)确定的革命老区县,即:国家明确纳入浙西南革命老区规划范围的丽水市全域和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等5个革命老区县,以及我省山区26县范围内的淳安县、武义县、开化县、仙居县等4个革命老区县。

第五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及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三)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四)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等;

(六)与社会公益事业无关的支出,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二章  组织实施管理

第六条  根据财政部“支持范围覆盖到所有革命老区县”“聚焦文体事业、养老服务、生态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领域”的规划要求以及“公平公正、聚焦公益、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分配原则,2022至2025年,对纳入我省实施范围、年度项目申报符合要求的革命老区县,采取因素法方式分配安排项目资金。因素包括符合条件革命老区县数量、资助项目质量因素、资金绩效及其他因素。

(一)符合条件革命老区县数量。年度项目申报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所申报项目列入年度项目资金资助范围的革命老区县数量。

(二)资助项目质量因素。根据项目规划编制完整性合规性、有效带动总投资、有效弥补当地社会公益事业欠账等确定。

(三)资金绩效及其他因素。根据项目资金执行进度、工作任务及时完成率、按时上报资金使用情况、按时向社会公告项目实施情况、项目验收结果、按规定标明宣传标识、受益人群满意度,以及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等因素确定。

具体计算方式:分配给某县的项目资金=(该县资助项目质量因素+该县资金绩效及其他因素)×项目资金÷Σ(每县资助项目质量因素+每县资金绩效及其他因素)。“每县”的总数为“符合条件革命老区县数量”。

第七条  各因素的权重和分值由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财政部的重点任务结合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我省革命老区县实际情况确定。省财政厅可适时对分配因素进行调整。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项目负总责,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县项目主管部门为项目责任单位。各县要根据当地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实际和需要,统筹谋划,提前规划,不断充实完善项目储备。可通过专家评审认证、委托第三方审核等方式,建立健全项目储备管理机制,并择优确定实施项目。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全面设置本县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及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县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提交省财政厅审核。同时附上拟支持项目情况(内容包括项目基础条件、项目基本构想、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安排、项目管理、保障措施等)。逾期未上报、上报项目经审核评定不符合要求的革命老区县,不得列入下一年度补助范围。

第十条  为防止“撒胡椒面”,杜绝“小、散、乱”,各县每年原则上择优选择1个项目进行申报。有多个项目申报并同时列入年度补助范围的老区县,各项目的具体补助金额由县级财政部门在“分配给某老区县的项目资金”总额范围内分配确定。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份适时组织专家组,对各县申报的下一年度拟支持项目进行集中审核,对“资助项目质量因素”“资金绩效及其他因素”进行统一评定,确定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方案。专家组由彩票资金管理专家、绩效管理专家、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相关人员等组成。由于开局之年和实施时效的原因,2022年度拟支持项目的审核工作由各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终审评定。对2022年度项目资金按照“符合条件革命老区县数量”实施等额分配。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收到财政部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后,根据年度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分解下达各相关县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剂,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处理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尽快落实项目审批等手续,确保项目及时开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凡资金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省财政厅将收回或核减以后年度该县相关补助资金。

第三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县项目资金绩效工作,每年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确保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如期完成。于每年3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县上一年度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抽评。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宣传公告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于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本县项目资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二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各项目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县项目资金的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于6月10日前将向社会公告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具体包括:

(一)项目资金总体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二)具体项目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三)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等;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标识牌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统一样式制作并悬挂,所需资金在项目经费中列支。标识牌尺寸:65×50CM,材质:不锈钢板,字体:黑体(加粗),“彩票公益金资助”字体大小180pt、“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体大小90pt,工艺:标志喷黑色塑漆(模板见附件2)。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附件:1.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县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2.标识牌模板


附件1.et

附件2.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