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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60671/2021-37000 文号 丽经开〔2022〕60号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丽水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06-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暂行管理办法》等六个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5 17:1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区属各部门、化工园区各生产经营单位:

现将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暂行管理办法》《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承包商准入与退出管理暂行办法》《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封闭管理暂行管理办法》《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企业承包商“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项目准入与退出管理暂行办法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六个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经开〔2022〕60号.pdf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市、区各项安全生产指令过程中,需要联合执法的;

(二)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联合执法的;

(三)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能按照监管部门安全生产指令进行整改消除,不能保证安全生产,需要联合执法的;

(四)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对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联合执法的。

第三条 丽水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联合执法领导组由分管委领导任组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联合执法行动由开发区安委会统一安排、部署。开发区安委办具体负责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开发区安委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安全生产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应当制定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牵头部门和其它参与部门工作任务等事项。

联合执法行动总结材料应报送开发区安委办。

第五条 联合执法的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联合执法或上级要求进行联合执法行动时,由安委办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报经安委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违法行为,提出联合执法的部门应当在联合执法行动开始5日前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安委办,安委办同意后,由提出部门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进行联合执法行动时,安委办应当及时协调各执法单位共同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安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负其责,认真查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应当指派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业务熟练、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

第八条 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应当使用各自的执法文书查处违法行为。

第九条 各部门应该深入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制度根据《实施细则》公布的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事项开展联合“双随机”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完毕,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应当在5日内将联合执法情况报告安委办。

十一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十二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

承包商准入与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一、目的

规范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承包商的准入、评估和退出步骤,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承包商在化工园区内及园区租赁场所能够安全工作,坚决遏制生产 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与园区存在承包关系的管理全过程,企业与其承包商管理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但应接受开发区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定义

承包商指在化工园区管辖范围内提供工程施工、装置设备维修检修等施工(工程)和(或)项目的单位。承包商可以是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等。

四、管理责任

(一)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织本办法的编制与修订,并对本办法的执行提供导和审核

(二)承包商使用单位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对承包商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审查和确认,必要时可进行施工现场实地考察和业绩调查,收集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相关文件、资质证明、营业执照、人力技术物资保障和业绩等,并组织审核。负责编制招标所需相关文件。

(三)承包商使用单位对承包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公司资质、人员资质、培训及保险等情况进行审查。

(四)承包商使用单位对承包商进行评估。

(五)管委会建立合格承包商库和承包商“黑名单”库并及时更新。

五、承包商的准入

(一)根据园区工程需求,优先从园区合格承包商库选择,被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园区列入“黑名单”的承包商严禁选择,以保证提供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二)在选择承包商之前,下列因素应予确认

1.安全生产管理程序;

2.业绩及与园区合作的历史;

3.是否存在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诉讼劳动纠纷;

4.承包商的投标能否满足招标书的强制性要求;

5.承包商资质、能力和工机具保障。

(三)承包商使用单位对潜在承包商资质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承包商方能参与项目投标。

承包商资质审查的材料和证件有:

1.营业执照;

2.安全生产许可证;

3.承包商资质等级证书;

4.员工意外保险证明;

5.承包商内部培训证明;

6.特种作业证(电工证、焊工证、架子工证、仪表工证、起重工证等);

7.近三年内良好的安全业绩证明;

8.特种设备设施具有合格证书;

9.人员配置: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员(具有符合法规的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四)承包商使用单位准备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必须达到的工作标准及安全标准。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应参与到承包招标文件的准备工作,帮助确定相关安全要求。

(五)承包商使用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评审结果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六、承包商评估

(一)由管委会组织相关承包商使用单位开展承包商评估工作。

(二)频率:工期超过一年的承包商,在年底需要年度评估。工期少于一年的承包商,在项目完成后给予评估(或统一到年末评估)。

(三)承包商评估分数达到优秀的,下次施工过程中优先选用。承包商中等(含中等)以下的,取消合作资格,评估分数达到中等的,如果承包商想继续合作,承包商改进后,需要重新走承包商评估流程,才能成为备选承包商。

七、承包商退出

(一)评估结果被列入黑名单的承包商,要将评估结果相关部门及园区所属企业公布,禁止进入园区开展业务。

(二)发生下述情况的施工企业将直接退出,并列入黑名单:

1.与建设单位或企业相互串标、围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挂靠其他单位承接业务的;

3.超越核定的企业资质等级承接业务的;

4.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6.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

7.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8.隐瞒、不报、谎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并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

9.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10.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违反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12.阻挠、拒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的;

13.对工程不派驻项目经理,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直接退出,并列入黑名单: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承接监理业务的;

2.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4.未实行“旁站监理”,或者由于监理人员人为造成工期拖延,影响工程进度的;

5.无证上岗的;

6.未经审批擅自追加工程量或追加投资的;

7.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8.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

9.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10.不认真履行监理安全责任造成事故的;

11.阻挠、拒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的;

12.对施工队伍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处置不力的;

13.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四)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直接退出,并列入黑名单:

1.与建设单位串通或者相互之间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2.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3.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5.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6.勘察、设计单位未按有关规定派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的;

7.转让资质证书的;

8.为其他企业和个人提供图章、图签的;

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附则

 办法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

封闭管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目的与任务封闭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生产、建设安全有序,保障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采取必要措施,将园区与外界相对隔离和封闭,规范人流、物流、车流的进出;采取园区巡逻、岗亭检查、视频监控等必要手段,减少外来不稳定因素等对园区企业的生产和建设造成的干扰,以确保园区的生产和建设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园区计划采用核心区域封闭化管理的模,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现封闭化管理,逐步建立卡口管理、电子化封闭等。

现阶段化工园区划分核心控制区、关键控制区、一般控制区核心控制区危化企业边界围栏、厂区围墙和生产区域二道门实现封闭化管理,危化企业加强门岗管理,与公安机关联动,加强安保。对于一般控制区和关键控制区,化工园区目前依靠电子围栏和运管部门系统对危化品车辆实时监控。后期园区将综合考虑园区整体开发建设程度和重大风险隐患管控等因素,扩大封闭化管理管控范围。

第二章 封闭管理的范围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实行封闭管理的全部区域。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范围为东至:缙青路、在建丽水机场西侧自然山体;南至:岑山路、水阁南区块南端边界;西至:水阁污水处理厂一期北侧山体、龙庆路、遂松路;北至:石牛路、惠民街区域。

说明园区各企事业单位除遵守本规定外,仍应遵循园区其它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实施

管理的管理机构: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组织《封闭管理制度》的编制、修订等工作;负责组织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组织封闭管理执行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教育等工作;发生突发应急事件时,组织指挥化工园区应急响应指挥中心的应急响应过程;负责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监督工作。

管委会可以通过第三方购买服务形委托封闭管理的日常运维,管委会所属相关部门负责对第三方公司运维的检查、监督、指导、考核工作。

目前园区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现阶段管委会仅对申请入园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危废、其他危化品车辆及人员进行登记核对。如来访车辆或人员提供虚假、隐瞒等资料,从而引发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园区内各企业自行负责本企业的人员、车辆及货物的安全监管工作,对离开园区的人员、车辆及货物不再另作安检,相应的监管工作由企业自行负责。

封闭管理工作人员须保持作风优良、履职认真、听从指挥、可靠有力的工作态度。

巡检的安保人员,在岗时应着装统一、整洁,精神饱满,文明执勤;严格履行职责,精细化管理,严禁无关人员、无关车辆进入封闭管理区域,严防不法分子混入园区实施破坏、捣乱、盗窃等;做到令行禁止,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处理,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四章 机动车入园管理

根据现阶段园区封闭化管控范围,除载有易燃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危废和其他危化品车辆外,进入园区的机动车辆通过化工园区智慧化平台实行电子监控信息管控。

十一 无证、无牌、假牌、假证、套牌及不合法的车辆一律禁止进入园区,一经发现,交由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十二 进入园区的车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禁止超速、超载、人货混装,应文明行车、礼貌避让,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十三 园区内危化品运输车辆应停放在专门的危化品车辆停车区域。

第五章 违规处理

十四 建立违规档案记录,对不遵守封闭管理规定的车辆、人员等,抄送所属单位处理,并在园区范围内进行通告批评。

十五 封闭管理的第三方运维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对玩忽职守的,经查实后严肃处理。

十六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 严禁破坏封闭管理相关设施,包括铁丝网围墙、执勤岗亭设施等;违反者除责令其恢复相关设施外,并给予警告或处罚;情节严重者,由公安等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十八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十九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

企业承包商“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二、定义

黑名单是指企业针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承包商单位和承包商人员而建立的台账。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承包商单位应列入“黑名单”:

1.因承包商责任,近两年内在发包的企业或者在丽水市 其他单位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事故;

2.因承包商责任,近三年内在发包的企业或者在丽水市 其他单位造成火灾、爆炸等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3.承包商拒不服从企业的安全管理;

4.承包商存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施工)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弄虚作假行为;

5.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时,查出该承包商存在3次及以上严重违章违纪行为;

6.其他违章违法行为。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应列入“黑名单”:

1.存在多次严重违章违纪行为;

2.因该承包商人员的责任导致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3.因该承包商人员的责任导致企业发生火灾、爆炸等有 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4.受过消防行业处罚及责任工地发生过火灾事故并在影 响期内的承包商企业;

5.其他违章违法违纪行为。

三、实施办法

(一)各企业将本单位的承包商单位“黑名单”录入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并通过相关公开的信息平台发布。

(二)对于丽水市相关部门公布的黑名单企业目录(如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企业应自该类承包商单位被列入时起1年内,不得将任何项目发包给该类承包商单位。

(三)对因承包商人员责任导致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承包商人员和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承包商项目经理都应 被列入该企业的承包商人员“黑名单”。对“黑名单”中的承包商项目经理,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2年内不得在园区承接任何项目;对列入“黑名单”中的其他承包商人员,由各企业自行管理。

(四)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企业应加大承包商管理力度,同时对安全业绩突出的承包商项目经理实行表彰,并在化工园区相关信息平台发布。化工园区各企业在发包项目时,宜优先选用受过表彰的项目经理。

(五)开发区管委会定期对各企业的承包商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执法部门采取相关行政处罚。

(六)开发区管委会定期召开园区承包商管理会议,通报“化工园区企业承包商单位‘黑名单’”,同时结合承包商平台的信息、检查记录等,对化工园区承包商单位安全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并排名,并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化工园区“优秀承包商单位名单”,树立优秀标杆。

四、附则

 办法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

项目准入与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和产业优化升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进一步健全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机制,推动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第4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化工园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项目需进行准入审查。

(一)化工园区入园企业;

(二)化工园区内所有新扩建项目;

)租用化工园区内工业厂房的工业项目;

)其他认为需要准入的项目。

、准入条件

(一)符合生态要求

投资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修订)》、《浙江省工业污染项目(产品、工艺)禁止和限制发展目录》、《丽水市低小散企业入园及转型升级专项行动方案》、《丽水市生态产业鼓励培育类和限制发展类、禁止发展类项目清单》、《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修订版)》、《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中的禁止类。项目应与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协调。

(二)符合相关规划

投资项目需符合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符合《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块规划环评》、《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总体规划》、《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禁限控”目录》的要求,优先引入围绕本化工园区主导产业延链、强链、补链项目。

(三)达到相关指标要求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D经费支出与主营收入之比等相关指标原则上不低于《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2版)》的要求。

亩均税收对照《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2版)》规定执行,如“标准地”指标要求低于20万元/亩的,则按照≥20万元/亩执行。

(四)符合安全准入要求

项目应符合《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要求。投资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应当来源合法、安全可靠,为目前行业范围内较为先进的生产设备及工艺;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经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项目应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应居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实现现场无人操作或最大程度减少现场作业人员数量;项目需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

(五)符合能耗准入要求

对项目单位产值水、电、油、气等资源消耗进行计算,并优于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或开发区能耗强度目标。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不得高于0.52吨标煤/万元。

(六)项目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护应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和要求执行“三同时”制度

(七)项目业主需在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创新举措

企业(项目)在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优先准入: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第49号)中鼓励类化工项目。

(二)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项目。

(三)符合园区低效企业资产盘活相关规定的项目。

(四)与园区现有产业形成产业链上下游配套的项目。

(五)解决“卡脖子”和进口替代问题的补短板项目。

(六)境外企业、央企、上市公司、行业龙头等企业并购、重组园区内已有化工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医药排行榜百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国内外细分行业隐形冠军、科技创新型企业等投资的优质项目。

(七)固定资产投资额超10亿元的项目。

(八)投资主体系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九)对全市重大产业布局和发展具有关联性、带动性的项目。

、准入程序

(一 )项目申报

对拟入园项目进行严格把关,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内容必须有生产工艺及产污流程、原辅材料用量及理化性质主要生产设备)、拟选位置周边500米范围的1:1000现状地形图(大地2000坐标系)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多米诺效应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等电子文件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

企业在现有土地上实施的新改扩建项目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二 组织准入审查

经招商导入的项目(含租赁、新供地、兼并重组)由投资促进部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考察后,由管委会召开项目专题会议预审讨论研究。对于通过预审的项目,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企业在现有土地上实施的新、改、扩建项目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准入条件审查。

(三)加强项目履约监管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

2.项目竣工后相关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做好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销售收入亩均税收节能环保、安全设施等事项的分阶段履约验收工作。

3.项目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20〕第51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备案或验收。

退出管理办法

(一) 对入驻的企业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核实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管委会对企业进行约谈书面通知其改正。自约谈之日或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有实质性进展或三个月内未完成改正的,由管委会依照协议、承诺书约定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退出;拒不退出的,依法依规通过法律途径强制退出。

1. 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满6个月后,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开工建设的;或虽已开工但无实质性进展的;或建设速度过慢,超过规定时间一年以上的

2. 产品低端、低效、高能耗、高污染,生产过程危险程度高、工艺和装备技术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已不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和要求的;

3. 环保、安全、消防等问题突出,整改难度大,经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环保、安全生产条件的;

4. 发生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事故或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5. 自身原因陷入困境的“僵尸”企业,整改拖拉、信心不足,严重影响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的

6. 不符合化工园区发展产业规划的其他项目。

(二)企业退出有关补偿依招商引资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企业退出前,应根据《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进退场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及《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进退场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要求开展土壤污染退场调查并将调查报告报送至环保部门备案。

(四)企业退出后,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等土壤污染重点单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丽水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项目,可以用市场化的 办法进行战略重组

 附则

(一)对未进行准入审查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二)对国内外500强工业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央企军企优质浙商回归投资的项目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项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获评“绿谷精英”项目在项目准入审查时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专题研究支持。

 办法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

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建立健全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消防安全责任机制,坚决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化工园区企业员工生命企业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细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岗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园区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

6.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7.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三)消防安全重点生产经营单位除应当履行本规定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

2.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本生产经营单位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建立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3.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4.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及时将本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防火巡查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培训演练等情况,录入消防自主管理系统。

二、具体消防安全规定

(一)组织制度规范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二)隐患查改常态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制定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操作规程,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的程序和所需经费来源、保障措施。

(三)重点部位(设施)管理精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提示标识,落实特殊防范和重点管控措施,纳入防火巡查检查重点对象。

(四)宣传培训演练体系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和有针对性的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本园区生产经营单位人员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能力。

(五)资料管理统一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资料集中统一保管并定期更新。资料应当详实,全面反映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六)考核奖惩制度化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该给予表彰、奖励。违反消防法规或者发生较大以上火灾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