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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419H/2022-38075 文号 丽发改能监〔2022〕293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2-08-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丽水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智慧出行项目(一期)节能报告审查意见变更的函
发布时间:2022-08-15 11:1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田县发改局、丽水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青田县发改局关于对丽水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智慧出行项目(一期)进行节能审查变更的请示》(青发改〔202252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我委同意对《关于丽水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智慧出行项目(一期)节能报告审查意见的函》(丽发改能监〔2022126号)进行变更,变更后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政策符合性

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智慧出行项目(一期),项目计划总投资200008.4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60008.4万元,项目位于青田县腊口镇,占地面积约504,新建装配车间、后装配车间、注塑涂装车间、车架车间、标准厂房、研发中心以及宿舍等建筑,总建筑面积约467695平方米。本项目采用车架柔性主焊接生产线、磷化电泳生产线、注塑机、塑料件喷漆生产线、两轮电动车装配联动线等生产及辅助设备,配套设置废气、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厂房屋面设置12.5MW光伏发电系统,项目形成年产300万台新能源交通运输设备及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其中年产240万辆电动自行车及60万辆电动两轮摩托车。该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及限制类项目,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产业布局。

二、项目能耗和指标

项目采用的主要能源种类为电力、天然气和耗能工质自来水,项目设备装机总功率为31016.1千瓦,一班制生产,需新增供电容量17500千伏安。项目完成后测算年用电4196.2万千瓦时(其中光伏发电量1250万千瓦时)、天然气546.2万立方米、水33.4万立方米,年能源消费总量为18550.1吨标准煤(等价值,当量值为11790.1吨标准煤,包括光伏发电量),项目所需能源均能在当地有保障供应。

项目完成后测算年产值为561000万元,工业增加值93667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为0.198吨标准煤/万元(等价值现价,2020年价为0.210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节能措施

项目设备选型按照高效、可靠、节能等原则,所采用的耗能设备在同类产品中均处于先进水平,可满足生产高质量产品的要求,有利于降低生产能耗,项目没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落后设备。

四、项目节能要求

(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要求,认真落实节能报告中的各项产品质量指标、能耗指标和各项节能措施。业主在项目竣工后应按本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组织验收,达不到报告中的各项指标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关注国家和省相关节能产品(设备)导向目录的发布情况,及时调整选择先进的节能型设备。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要求》(DB33/656-2013)等标准要求,完善能源计量装置配备,加强能耗计量与考核。

(三)项目建成后,用能量超10000吨标准煤,为国家级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能源计量仪表通用数据接口技术协议》(GB/T29871-2013)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合理配置能源消费数据采集设备,并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接入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将能源消费数据实时上传到省智慧能源监测平台。应严格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要求进行各项节能管理工作,制定节能管理制度、车间及工序能耗定额指标,并完善各项监督考核措施,严格节奖超罚,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

(四)项目建设应按节能报告内容同步实施屋顶光伏建设。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2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