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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农三师”人才选拔评定管理办法(审议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2-08-24 09: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新时代“三农”工作特点和对人才科技队伍的需求,为更好推进人才强市战略,激发农业农村各类人才的创业、创新、服务能力。我局结合2018年制定的《丽水“农三师”人才选拔评定管理办法》,重新修订了《丽水“农三师”人才选拔评定管理办法(审议稿)》。现将丽水“农三师”人才选拔评定管理办法(审议稿)公示。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将有关建议反馈至我局。公示时间为2022年 8月23日—8月31日。

联系方式:

1、邮寄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827号1302办公室,邮编323000;

2、电子邮箱:913047797@qq.com;

3、电话:0578-2030205。


丽水“农三师”人才选拔评定管理办法(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强化我市农业农村人才科技队伍建设,激发农业农村各类人才的创业、创新、服务能力,加快促进农业发展、乡村振兴和农民致富,在新时代乡村振兴打造“以人的现代化为核心的农业农村现代化山区样板”中发挥主力军作用,为推进“共同富裕美好社会山区样板”提供新动能。根据《丽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助推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农三师”人才(以下简称“农三师”人才),是指具有良好道德品质,为丽水市农业农村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在一线生产经营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传帮带作用、在农业农村电子商务和设计改造等新业态方面成效显著、在农业科技上取得突破性和引领性创新的人才,包含中级“农三师”、高级“农三师”、金牌“农三师”三个层次。

第三条 “农三师”人才的选拔坚持“党管人才、贡献导向、创新引领、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的农业农村人才特点,从涉农主导产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从业人员和农业科技人才中选拔产生,重点以经济效益、生态效应、社会贡献和科技水平为主要依据。

第四条 “农三师”人才选拔评定工作在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三师”人才选拔、考核、奖励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评定

第五条  “农三师”人才每年选拔评定一次,每次选拔评定中级“农三师”100名左右,高级“农三师”30名左右,金牌“农三师”3名以内。“农三师”人才分为农作师、农商师、农匠师三种类别,申报成果应是近3年内,且申报当年仍全职在岗。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优秀导师、科技特派员、百博入百企和百名专家连百村专家、农业科技人才等可参与申报评定,技术人员比例不超过30%。国家级和省级引才计划入选者不在遴选范围,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丽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同层级及以上人才不参加“农三师”人才选拔。

“农三师”人才选拔范围:

——农作师:包括种植能手、养殖能手、捕捞能手和加工能手,优先从“丽水山耕”优秀会员单位、品质农业生产、新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等相关人才中选拔。

——农商师:包括企业经营人才、农村经纪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等,优先从农产品加工营销、“丽水山居”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来料加工、农村超市经营等相关人才中选拔。

——农匠师:包括技能带动类、文体艺术类和传统技艺类人才,优先从乡村春晚、传统村落保护、传统技能技艺、农业机械制造等相关人才中选拔。

第六条 “农三师”人才选拔评定基本条件:要求具有丽水户籍或在丽水生活工作三年以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其中金牌“农三师”年龄不超过55周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三农事业,在科技强农、促进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等方面具做出一定贡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中级“农三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高级“农三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二,金牌“农三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三。

(一)具有一定专业特长,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业产业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农家乐民宿经营管理、农村电子商务、来料加工及农副产品购销中业绩突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能吸纳一定数量劳动力就业。

(三)具有较高的科技创新能力,在种养殖业、制造业、加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方面有特长和技能,以及新技术研发和推广方面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在全市影响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四)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技艺精湛,知名度高,属全市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

(五)在带领群众实现共同富裕、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或在农村公益性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实用人才。

(六)高级“农三师”要求取得中级职称5年以上,金牌“农三师”要求取得副高职称5年以上;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农业丰收计划一等奖(前三),或主持制定1项市级地方标准,取得较好的农业经济和社会效益,群众公认。

(七)主持完成市厅级农业科技项目 1 项以上,并通过验收,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八)在农业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就,或在重大动植物疫病

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受到省级以上政府或农业农村部表彰。

第七条  丽水“农三师”人才的选拔评定程序:

(一)中级“农三师”人才选拔评定

1.申报推荐。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根据选拔条件、名额分配和部门推荐中级“农三师”。

2.资格初审。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单位和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中级“农三师”初步名单。

3.审定发布。将初步名单通过政务网、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之后,行文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统一发文公布。

(二)高级“农三师”人才选拔评定

1.申报推荐。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在已评定的中级“农三师”中择优推荐为高级“农三师”候选人。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从事涉农相关工作的人员,可申报高级“农三师”候选人。

2.组织评选。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审,提出高级“农三师”初步名单。

3.公示发布。将初步名单通过政务网、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后,报市委人才办审定,并发文公布。

(三)金牌“农三师”人才选拔评定

1.申报推荐。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在已评定的高级“农三师”和“乡土精英”中择优推荐为金牌“农三师”候选人。业绩特别突出且群众公认,具有副高职称以上从事涉农相关工作的人员,可申报金牌“农三师”候选人。

2.组织评选。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审,提出金牌“农三师”初步名单。

3.公示发布。将初步名单通过政务网、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后,报市委人才办审定,并发文公布。

(四)“农三师”人才选拔申报材料

1.《丽水“农三师”人才申报审批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身份证(正反两面)、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学历、职称。

4.主要效益证明、技术成果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第三章 待 遇

第八条 被评定为中级“农三师”的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证书和牌匾,由人才所在地给予一定额度的人才资助。被评定为高级“农三师”的由市委人才办和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颁发证书和牌匾,对新入选高级“农三师”给予一次性3万元资助,入选5年内享受丽水市E类人才待遇。被评定为金牌“农三师”的,由市委人才办和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颁发证书和牌匾,入选5年内享受丽水市D类人才待遇。

第四章 培养管理

第九条  各地要将“农三师”人才纳入本地人才培养计划,为发挥“农三师”在乡村振兴中在科技创新和引领带头作用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条 获评的“农三师”人才,优先推荐高一层次人才、省级农村实用人才、农技推广贡献奖、农业科技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巾帼文明建功标兵等荣誉称号的申报,鼓励参选村干部,优先安排参加各类高级提升班、研修班。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农三师”人才组织申报“农三师”科技领雁项目、农业产业创新与推广服务技术团队项目、农业丰收计划项目,发挥“农三师”人才的示范引领和传帮带作用。

第十二条 “农三师”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市、县农办会同当地人才管理服务机构分别建立丽水“农三师”人才档案,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相关职业或调往市外的,可保留丽水“农三师”人才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实施周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经核实,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  加强对“农三师”人才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他们的创业精神和工作业绩,营造丽水“农三师”人才作用发挥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十四条  适时联合丽水市高级人才联合会组建乡村振兴专家团队,吸纳符合条件的“农三师”人才担任团队专家,在服务三农、服务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智囊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丽水“农三师”人才选拔评定管理办法(审议稿)》编制说明8.22.wps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http://www.lishui.gov.cn/art/2022/9/2/art_1229218399_424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