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044477/2022-38311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08-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丽环(开)责改〔2022〕21号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0001100548009,法定代表人:侯湘东,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北街***号。
我局于2022年8月18日对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石牛路提升改造工程施工场地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该施工场地进行检查时,发现有2台挖掘机(型号:雷沃370、三一365)正在现场作业,但2台挖掘机均未按照规定进行编码登记。
经调查,你单位于2022年7月1日向丽水市宏盛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租用了2台挖掘机,这两台挖掘机自租赁之日起,一直由你单位用于路面开挖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侯湘东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石牛路提升改造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杜喜明的身份;
2. 2022年8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石牛路提升改造工程施工场地进行执法检查的情况;
3. 2022年8月18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有2台未按照规定进行编码登记的挖掘机(型号:雷沃370、三一365)正在现场作业的情况;
4. 2022年8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石牛路提升改造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杜喜明开展调查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受送达人已如实提供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文书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的情况;
6.《机械设备租赁合同》1份,证明2022年7月1日你单位向丽水市宏盛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租赁了2台挖掘机(型号:雷沃370、三一365)的情况;
7.《挖掘机施工工时单》复印件23张,证明2台挖掘机(型号:雷沃370、三一365)在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石牛路提升改造工程施工场地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江浩、王何灵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 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按要求及时报送编码登记信息,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