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民互动 >> 意见采纳情况
关于公开征求《森林碳汇丽水行动方案(2022-202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的意见采纳情况
时间:2022-08-26 17:18 来源:市林业局(丽水市森林碳汇管理局) 浏览次数:

                          

        2022年2月,市林业局组建了市林业碳汇专班,启动《森林碳汇丽水行动方案(2022-2025年)》编制工作,邀请丽水两山学院共同参与编制,先后经历十余稿,完成《森林碳汇丽水行动方案(2022-2025年)(征求意见稿)》编制。3月至6月,通过座谈交流、发布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完成林业系统内部、全市业务相关市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并同步征求浙江农林大学周国模老师团队、国家林草局华东院等机构专家意见,6月22日在丽水政府网“建言献策”栏目公开发布《森林碳汇丽水行动方案(2022-2025年)(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现征求意见时间截止,我局共收到各地、各部门意见9条。经研究,拟采纳和部分采纳意见6条,部分采纳2条,1条不采纳并做了解释说明。

具体反馈情况如下:


序号

原文件内容

修改建议

修改理由

提出单位

采纳情况

备注

1

(二)森林碳汇价值转化行动

4.加强森林碳汇计量监测,构建森林碳资产数字化管理体系。

5.加快森林碳储量认证赋权,推进森林碳汇项目开发。

6.加快林业碳汇项目收储交易,创新森林“碳汇+”金融机制。

建议“(二)森林碳汇价值转化行动”将森林碳汇交易单列一条,进一步明确率先在哪些方面突破,如会议、活动碳中和,并按职责明确牵头单位。

交易制度构建、森林碳汇需求市场培育是系统化推进碳汇价值转化的关键核心。前期,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在会议活动碳中和方面先行先试,并取得了积极进展。

 

市发改委

不采纳

目前的大环境下,碳汇收储和交易是一体的工作,且收储比交易更容易开展,因此在结构上暂不调整。

碳汇交易体系建设是我们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但是现在国内、省内形势并不明朗,在编制《方案》过程中,这块工作不能写太细节的东西,以防后期与大环境相违背。

2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丽水银保监分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

建议将“创新金融机制,构建森林‘碳汇+’融资体系”牵头单位修改为人行丽水中心支行或市金融办。

金融创新主要职责在人行丽水中心支行或市金融办。

市发改委

采纳


3

创新森林“碳汇+”基金机制,建立市级森林碳汇专项基金,拓宽融资渠道,整合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与个人资金,为森林碳汇计量监测、项目开发提供资金支持。

建议删除创新金融机制中关于“创新森林碳汇+基金机制,建立森林碳汇专项基金”相关描述。

2020年我市已设立60亿元规模的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该基金为政府产业基金母基金。如经主管部门论证确需设立碳汇基金的,可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母基金下安排一定额度设立碳汇主体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支持森林碳汇项目投入。

市财政局

采纳


4

(五)建立财政激励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森林碳汇工作的奖补等工作。

建议修改为“(五)落实资金保障。由市财政局做好相关资金保障。”

根据国发〔2014〕45号、浙政发〔2015〕41号精神,对重点支出,根据推进改革的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不再采取设立专项资金等形式。

市财政局

采纳


5

10.探索生态产品司法修复制度。夯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生态产品价值损失评估制度。在生态资源与环境破坏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立足生态产品价值损失量评估、森林生态系统碳储量损失与碳汇能力损失,从司法层面追究责任。破坏生态资源与环境行为人以认购森林碳汇项目的方式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形成“破坏者赎买-保护者受益-受益者保护”的生态产品司法修复制度,从司法实践层面推动全民参与森林碳汇保护、强化市民生态保护主体意识。

建议将第10条中相关描述进行修改,修改为:

10.探索生态产品司法修复机制。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生态产品价值损失评估机制。在生态环境与资源破坏案件办理中,立足生态产品价值损害、森林生态系统碳储量损失与碳汇能力损失,从司法层面追究责任。积极引导破坏生态环境与资源行为人以认购森林碳汇项目的方式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推动形成“破坏者赎买-保护者受益-受益者保护”的生态产品司法修复机制,从司法实践层面推动全民参与森林碳汇保护、强化市民生态保护主体意识。

相关描述不专业,建议修改。

市法院

采纳


6

进一步优化我市森林经营碳汇普惠方法学,开发森林经营碳汇普惠项目,积极开展国家公园保护碳汇方法学在丽水先行先试,构建全市森林碳汇项目管理体系与操作流程,全过程开展碳汇项目开发的评估保障工作。

建议内容修改为:继续使用《丽水市森林经营碳汇普惠方法学》。

市生态环境局花费大量时间精力研究出了《丽水市森林经营碳汇普惠方法学》,市内也做了8笔交易,有成功的先例,建议也作为全市方法学之一,继续使用。

市生态环境局

部分采纳

因为此方法学在林业业界不为大多数人认可,所以丽水市森林经营碳汇普惠方法学需要进一步优化,之后再开发森林经营碳汇普惠项目。考虑到之前市生态环境局在林业碳汇上的探索,还是将此方法学的优化使用加入《方案》中。

7

创新金融机制,构建森林“碳汇+”融资体系中的“创新森林‘碳汇+’金融机构,建立碳信用管理体系,按照‘未来收益权+保险单’质押贷款”

建议修改为“推进林业碳汇金融创新,通过‘银行+保险’等方式开展林业碳汇抵质押贷款融资,利用人民银行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

“林业碳汇”相较森林碳汇的金融机制创新可行性更高。目前林业碳汇暂未明确抵押担保登记管理部门,而国家明确当事人通过约定在动产和权利上设立的、为偿付债务或以其他方式旅行债务提供的、具有担保性质的各类交易形式,均可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为林业碳汇融资抵质押登记提供平台。

人行丽水中心支行

采纳


8

6.创新金融机制,构建森林“碳汇+”融资体系。创新森林“碳汇+”金融机制,建立碳信用管理体系,按照“未来收益权+保险单”质押贷款,开发碳汇共富贷、收储贷、惠企贷等金融产品,为森林经营主体、收储公司、购碳企业建立融资渠道;创新森林“碳汇+”基金机制,建立森林碳汇专项基金,整合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与个人资金,为森林碳汇计量监测、项目开发提供资金支持。

建议第8页中第6点中明确“建立碳信用管理体系”具体内容,或者该提法是否有创新思路?

该提法相对抽象,不利于任务分解落地。

 

人行丽水中心支行

部分采纳

“建立碳信用管理体系”目前过于抽象、超前,本《方案》暂不提及。

9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丽水银保监分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

建议第8页第6点责任单位顺序调整为市金融办、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

该段工作主要内容涉及金融,应根据工作内容和单位排序惯例进行排序。

人行丽水中心支行

采纳


征求意见稿:http://www.lishui.gov.cn/art/2022/6/22/art_1229632599_573358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