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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司法局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2-09-16 17:3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进一步营造最优法治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执法,扎实推进“法治浙江示范区”建设,根据《关于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丽司〔2022〕28 号)规定,我局梳理起草了《丽水市司法局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现将《丽水市司法局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

公众可通过来电或信函方式将有关建议反馈至我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16日,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王若怡,联系电话:2106046,地址:莲都区城东路99号109办公室。

丽水市司法局

2022 年 9 月16 日


反馈意见链接:http://www.lishui.gov.cn/art/2022/10/31/art_1229218399_44208.html




附件:

丽水市司法局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编码

(通用)

行为名称

罚则详情(行政处罚)

适用条件

4985

330212014000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年检周期内,首次拒绝,未造成严重后果,签订承诺书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第二次违反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设区市层级职权

4992

330212012000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年检周期内,违反第(七)项规定,签订承诺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的,不予处罚。第二次违反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县级层级职权

5009

330212010005

对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年检周期内,首次违反,未造成严重后果,签订承诺书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第二次违反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县级层级职权

5033

330212004014

司法鉴定人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七)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年检周期内,首次违反,签订承诺书并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设区市层级职权

5039

330212004008

司法鉴定机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七)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年检周期内,首次违反,签订承诺书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设区市层级职权

5044

330212004003

司法鉴定机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年检周期内,首次违反,签订承诺书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设区市层级职权

5047

330212003000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行政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年检周期内,首次违反,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签订承诺书的,不予处罚。

县级层级职权

5063

330212001002

对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违法违规执业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一)未按规定履行对司法鉴定人助理的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组织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提交司法鉴定年度执业情况报告的。

年检周期内,首次违反,未造成严重后果,签订承诺书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设区市层级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