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74939Y/2022-39224 | 文号 | 丽医保发〔2022〕56号 |
组配分类 | 政协委员提案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何登伟委员:
您在市五届政协一次会议上提出的315号提案《建议尽快建立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
市医疗保障局成立后,高度重视医疗服务价格工作,通过调研、走访了解到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存在的问题,确定以“小步快走”为原则,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2019-2021年,连续三年每年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累计调整医疗服务价格1069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85项。全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入占比从2019年的29.95%提高至2021年的34.43%,提升4.48个百分点(同期全省提升3.59个百分点)。有利的促进医院收入结构的优化,进一步提高了医务人员劳务价值。通过建立多方参与的考核激励机制,促进医院合理用药、合理诊疗。
同时,我们也看到,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仍然要处理好4个平衡问题。即体现公益性和调动积极性之间的平衡,价格调整与腾空间之间的平衡,新技术新材料应用与现有价格体系之间的平衡,价格管理和医院管理之间的平衡。理顺上述四组平衡关系,稳妥有序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促进医疗服务创新发展,是现阶段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的重点。
根据国家、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政策,结合当前我市公立医院改革和高质量发展重点工作,现就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如下答复:
一、省级部门已制定全省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1〕20号)建立了全省统一的动态调整机制,明确了“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整、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并统一设定触发标准和约束标准。要求各地每年对本地区相关指标开展量化评估,符合触发标准的,按程序启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存在约束标准的,本年度原则上不安排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二、2022年评估情况。今年5月份,我局牵头卫健、财政等部门,对我市今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启动条件相关指标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中,上年度医疗收入增幅为14.37%,超过了“上年地区医疗收入增幅高于10%”的约束标准。经与省局充分沟通,今年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持续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有力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作为公立医院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的重要成员单位,我们深知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对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为此,我局将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每年开展调价评估工作。符合条件的及时启动价格调整程序,按照我局一直以来的价格调整流程,成立医保、价格、临床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前提下,优先将技术难度大、劳务占比高、成本和价格偏离严重、中医药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价格调整范围。按照重点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增收总量与腾空间总量平衡,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等级、功能定位、医师级别、资源配置等原则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为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发挥医保力量。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吴海平(综合业务处)联系电话:13906881531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