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74939Y/2022-39249 | 文号 | 丽医保发〔2022〕47号 |
组配分类 | 政协委员提案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潘法委员:
您在丽水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提交的(第289号)提案《关于提高“浙丽保”普惠性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对“浙丽保”普惠性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并提出了合理建议,为我们政府部门今后制定并完善相关政策提供宝贵的参考。我局对您的建议非常重视,局主要领导亲自领办了您的建议,并制定了领办建议办理工作方案。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浙丽保”取得的成效
2021年,我市针对群众重特大疾病高额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重这一难点,通过制度重塑在全国首创政府引导型全民健康补充医疗商业保险(浙丽保)制度,积极破解群众因病致贫返贫难题。2021年和2022年“浙丽保”参保人数分别为204.5万和224.9万人,参保率高达85.3%和93.3%,连续两年位居全国第一。“浙丽保”已在全国形成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中央深改办领导、省委领导先后对“浙丽保”工作作出批示肯定。省委确定将“浙丽保”模式作为共同富裕示范区重大改革项目加以推进。2022年1月,“浙丽保”从来自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近200个地级市1500多个改革案例中脱颖而出,成功获评“中国改革2021年度案例”。同年2月,“浙丽保”被评为2021年度浙江省改革突破奖,在浙江省数字化改革推进大会上进行专题汇报,形成了政府有为、群众有感、市场有效、多方共赢的发展格局。
二、关于提高“浙丽保”普惠性的问题
“浙丽保”定位于解决群众高额医疗负担问题。一是实行“负担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的梯级报销政策,即起付标准为1.8万元(其中经大病保险报销后的自负医疗费用实行零起付),纳入报销范围的个人负担费用扣除起付线以下费用(含大病保险起付线)后,累计20万以下报销比例为75%;20-50万部分报销比例为85%;50-100万部分报销比例为90%;超过100万部分报销比例为95%,上不封顶。二是制定“浙丽保”待遇清单,将尚未纳入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但疗效明显、价格适宜、适用范围明确的药品、医用材料、诊疗服务项目(含配套使用医用材料)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并通过数据分析,精准定位造成群众高额医疗负担的项目,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2021年,通过药品准入谈判和诊疗服务项目专家评审,将基本医保范围外的699个自费药品、70个自费诊疗服务项目以及符合物价收费规定、临床诊疗规定等相关规范要求的医用材料纳入保障范围。
“浙丽保”制度兼顾政策的普惠性。一是保费标准可承受,以历年医保结算数据为基础开展十余轮测算分析,结合参保率、医疗增长预测、基金平衡要求,确定保费标准原则上按居民可支配收入的0.3%计算,实行动态调整。2021年和2022年保费均为100元/人,群众可承受。二是参保对象无限制,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在保人员,均可按自愿原则参保,没有疾病、年龄等限制条件,体现政策的普惠性和公益性。三是适当降低起付标准,2021年,将“浙丽保”待遇的起付标准从1.8万元调整到5000元,清单范围内费用自5000元起按比例纳入报销,0.5-1万(含)报销20%;1万-1.5万(含)报销30%;1.5万-1.8万(含)报销50%,此次待遇扩面惠及2.6万参保群众,追加报销4500万元,进一步扩大了“浙丽保”受益面。
三、下一步工作
(一)巩固提升参保率。做好政策迭代更新,加大宣传引导,着力培育参保群众“花小钱买安心”的个体保险意识和“小投入大善举”的集体互助精神,巩固提升“浙丽保”参保率。
(二)完善政策,提高群众获得感。继续做好保障清单的扩面增量工作,将一些创新药和采用最新技术的临床效果好的诊疗服务项目按一定程序纳入到“浙丽保”保障范围,不断解决群众高额医疗负担当中存在的保障盲点问题,创造条件让参保群众第一时间享受医学领域的最新技术发展成果。继续加强深入研究探索,解决好“精准度”和“大多数”的关系问题,让“浙丽保”资金发挥出更好的政策效应。
(三)优化服务,提高群众满意度。改版整合微信公众号,深度打造“丽小保”医保微信服务,开通就医服务、参保缴费、待遇咨询、健康咨询等在线回复功能,将线上宣传、线下解答服务融为一体,使得服务更加灵活、高效、便利。
(四)科学管理,促进制度可持续。加强资金运行日常监测,提升资金支出预判的前瞻性,加强精算管理,适时精准调整政策。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将支付方式改革、基金综合监管、集中招采等综合管理措施覆盖到“浙丽保”运行管理当中;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经办服务的高效便捷;充分借助大数据优势,排摸预测资金使用当中的隐患和风险,为“浙丽保”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再次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吴书君(基金监管处)
联系电话:2070108 传真:2070138
邮政编码:323000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