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74939Y/2022-39253 | 文号 | 丽医保发〔2022〕45号 |
组配分类 | 政协委员提案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郑荣琴委员:
您在丽水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提交的(第311号)提案《关于要求鼓励扶持民营医院可持续发展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营医院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升医疗服务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活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您对民营医院的可持续发展的课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并提出了合理建议,为我们政府部门今后制定并完善相关政策提供宝贵的参考。我局对您的建议非常重视,经商市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自费费用与DRGs点数付费的关系
(一)关于DRG的分组及付费依据。
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分组与付费技术规范》,DRG组的病例例均费用数据来源前三年住院病例的历史费用或成本数据,患者的自付金额、自费费用等数据变量均在采集范围,对于均次费用不存在考核。DRG通过数据收集、调整权重、计算费率等环节确定各医院某DRG组的付费标准。
(二)关于DRG的权重调节机制。
DRG测算过程中根据医院等级、个人负担水平、历史发生费用等情况为依据设定各病组的差异系数。差异系数是基金分配的重要参数,用于衡量同一病组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病组平均费用相对高低程度。这样设定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尊重历史,防止发生断崖式利益调节。充分考虑医疗机构历史成本不同导致的费用差别,有利于新旧支付制度平稳过渡。二是不受制于历史,循序渐进减少历史发生费用对DRGs点数付费的影响,引导医疗机构逐步提高管理绩效,从而获得合理医保支付。
(三)建立分组结果反馈及专家评议机制。
充分考虑临床诊疗活动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分类建立相应的支付机制,解除医疗机构收治疑难杂症病例的后顾之忧。一是分组结果反馈机制。通过DRGs管理系统每月向医疗机构反馈病例入组结果,对于有疑议的病例可以提出申诉后由市医保中心组织专家审核反馈结果。二是建立特病单议机制。对因病施治的稳定病组中低倍率病例、高倍率病例,以及非稳定病组中病例或无法分入DRG的病例,组织专家进行特病单议,合理费用给予追加相应点数。综上所述,将自费费用纳入历史数据测算,可以体现病组的资源消耗,有利于提高分组的科学性和付费的准确性,使得医疗支出得到合理补偿。同时,在实时数据采集时,对于均次费用不存在考核。
二、关于非公立医院的药品定价
按照《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方案》,鼓励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自愿进入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所有纳入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的医保目录内药品(不含自行采购产品),均纳入医保药品支付范围。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执行相同的支付标准。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参照相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综上,按照目前政策,民营医院药品定价可以超过医保定价,超过部分按照自费结算。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根据您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探索民营医院支付标准
市医疗保障局将进一步完善定点民营医院的医保支付政策,积极探索和制定科学合理的支付标准,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促进民营医院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二)积极落实民营医院发展政策
市卫生健康委按照部门职责落实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发展政策,围绕提高准入审批效率、规范审核评价、进一步放宽规划限制等方面推进“放管服”,简化医疗机构准入审批服务。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带动作用,支持公办和社会办医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组建医联体或专科联盟。支持社会办医参加远程医疗协作网,提高诊疗服务能力。支持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倡导开展各类医疗机构广泛协作、联动。鼓励民营医院参与等级医院评审。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吴书君(基金监管处)
联系电话:2070108 传真:2070138
邮政编码:323000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