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20〕20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2022年8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起草了《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发你们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0月15日前书面反馈至政策法规处,逾期视为无意见。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起草说明
(联系人:孙婷,联系电话:2070068)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9月30日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三统一编号 |
1 |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丽安监管办〔2022〕26号 | ZJKC70-2022-001 |
附件2
拟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废止依据 |
1 | 《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丽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丽水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丽水市矿山危化冶炼企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丽安监管办〔2018〕 25号 (三统一编号:ZJKC34-2018-0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2.《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第十四条: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处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票活动。 |
2 |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丽应急〔2020〕1号(三统一编号:ZJKC70-2020-0001)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应急基础〔2021〕138号) |
附件3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现将《丽水市应急管理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9月,我局对2019年8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每隔两年清理一次的规定,今年我局需要开展新一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二、起草过程
2022年8月,市应急管理局启动本次全面清理工作,政策法规处对截至2022年8月31日的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
2022年9月初,组织局机关各处(室)对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进行梳理,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
2022年9月中旬,收到基础监管处关于拟废止《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建议,收到办公室关于拟废止《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丽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丽水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丽水市矿山危化冶炼企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建议。经研究讨论后,形成《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三统一编号 |
1 |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丽安监管办〔2022〕26号 | ZJKC70-2022-001 |
(二)决定拟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三统一编号 |
1 | 《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丽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丽水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丽水市矿山危化冶炼企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丽安监管办〔2018〕25号 | ZJKC34-2018-001 |
2 |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丽应急〔2020〕1号 | ZJKC70-2020-0001 |
四、施行时间
作为废止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已经实施,为了顺利开展各项监督管理工作,《通知》经负责人集体审议通过后,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其它
清理结果建议经审议通过后,由局名义发文,并由局办公室根据清理结果对文件公布情况进行调整。
意见采纳情况:http://www.lishui.gov.cn/art/2022/10/24/art_1229218399_436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