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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2-40774 文号 丽政办发〔2022〕68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22-12-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3 11:0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灾害分级

2.1  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2.2  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2.3  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市指挥机构

3.2  县(市、区)指挥机构

3.3  技术支撑机构

4  预警预防机制

4.1  监测调查

4.2  风险评估

4.3  预警发布

4.4  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  响应级别

5.3  响应措施

5.4  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总结评估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物资装备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技术保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应急演练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农作物生物灾害危害,规范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落实责任,完善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植物检疫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农作物生物灾害是指由危害农作物的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引发的农业灾害,具有突发性、传染性和流行性等特征,严重威胁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

本预案适用于一类、二类农作物病虫害的大面积暴发和流行,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暴发和流行,其他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农作物有害生物的暴发和流行,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以上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应对活动。

1.4  工作原则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依法规范、科技支撑的工作原则。

2  灾害分级

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的性质、种类、演变趋势、波及范围、危害程度和经济社会影响等,将灾害分为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2.1  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按照《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划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2  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启动II级应急响应:

1.危害主要农作物的生物灾害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经风险评估,成灾面积将占市内该作物当季播种面积的20%及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市内有一定发生范围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境外新传入、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出现扩散蔓延,经专家评估风险很高,对全市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2.3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启动III级应急响应:

1.危害主要农作物的生物灾害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经风险评估,成灾面积将占单个县(市、区)内该作物当季播种面积的20%及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市内虽有零星发生或偶然传入,但发生范围不广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境外新传入、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有扩散蔓延趋势,经专家评估风险很高,对县(市、区)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构成较重威胁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3  组织指挥体系

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指挥机构、县(市、区)指挥机构和技术支撑机构组成。

3.1  市指挥机构

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作为全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领导机构,负责指挥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指导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

3.1.1  市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丽水海关、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丽水高铁站综合管理中心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相关负责人。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市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增加其他市级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3.1.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启动并实施II级应急响应;负责对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行动进行监督指导;

(2)负责监督检查县(市、区)政府编制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组织督导体系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以及应急处置中履职情况等;

(3)审核、发布农作物生物灾害处置重大信息;

(4)审议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应急响应终止等重要事项,向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5)评估、总结农作物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3.1.3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上级有关部门和省、市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提出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II级应急响应启动、终止等申请;

(3)收集、汇总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应急处置信息,指导、督促相关县(市、区)开展应急处置;

(4)通报应急处置工作动态,做好公文处理和会议组织协调等工作。

3.1.4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正面引导舆论;组织协调农作物生物灾害及应急处置情况新闻报道;协调新闻发布或媒体采访,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助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知识宣传。

(2)市科技局:立项并组织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技术攻关。

(3)市公安局:依法打击妨碍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应急处置工作的案(事)件,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做好重大植物检疫疫区封锁、配合植物检疫临时检查站工作。

(4)市民政局:负责对因农作物生物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救济。

(5)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所需药剂、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资金和预警、预防、控制扑灭等经费;协调监管相关经费使用。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防治物资的运输保障;负责组织和监督系统内及所属单位做好管辖范围内疫情防控工作;督促交通运输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通过交通工具进行传播。

(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协调和督促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措施实施;按规定确认植物检疫疫情,并向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组织对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补偿等费用和灾情损失的评估;组织做好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应急储备和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防范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8)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因检疫性有害生物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救治工作。

(9)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打击相关农资产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10)市林业局:参与制定农林共同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防控方案;负责做好林业相关植物疫情防控工作,牵头落实林带(场)、苗圃、森林公园等区域疫情防控措施;负责组织和监督系统内及所属单位、有关业主单位做好管辖范围内疫情防控工作。

(11)市供销社:负责做好化肥应急储备供应及调剂,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药及其他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治物资的供应及调剂等工作。

(12)丽水海关:负责出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口岸检疫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和提供国外重大植物疫情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13)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短期和中长期气象预报信息及灾害性天气监测服务,提供农作物病虫气象预测。

(14)市邮政管理局:负责督促快递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时,根据要求落实检疫证书查验、涉疫动植物堵截、信息报告工作。

(15)丽水高铁站综合管理中心:协助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运递的检疫检查等。

3.2  县(市、区)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依照本预案,成立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职能的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在省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县指挥部在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指挥部日常工作。

需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县(市、区)农作物生物灾害,由相关县指挥部向市指挥部提出请求。

3.3  技术支撑机构

市、县指挥部设立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专家组,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技术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风险评估,确定风险评估意见,提出应急响应启动或终止建议,参与指导应急处置和舆情引导工作。

4  预警预防机制

4.1  监测调查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和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所属的植保植检机构具体承担监测工作。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逐级报告病虫疫情监测信息。

4.2  风险评估

在省农业农村厅的指导和组织下,市、县指挥部专家组和农业农村部门所属的植保植检机构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风险评估具体工作。专家组根据病虫监测数据,结合生物灾害控制难度等相关因素,提出并确定风险评估意见;对于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结合疫情可能性、检疫检测技术和控制措施,提出并确定风险评估意见。对于境外新传入和境内新发现的农作物有害生物,及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评估工作。

4.3  预警发布

4.3.1  主要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农作物病虫监测和风险评估基础上,及时发布病虫害预报,为启动和终止相应级别的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4.3.2  农业植物疫情预警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农业植物疫情信息后,及时通告所辖区域内的疫情信息。

4.4  信息报告

确定为较大和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相关县、市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向同级指挥部领导和党委政府书面报告。

农作物生物灾害书面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灾害类型;发生时间与地点;发生数量、面积、范围、症状、危害程度、经济损失评估和初步诊断结果;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有效程度;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当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应及时、主动、有效进行先期处置,并将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逐级上报至省指挥部办公室。

5.2  响应级别

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等级,实行分级响应,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5.2.1  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省指挥部负责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发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决定。省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市和县(市、区)指挥部根据省指挥部统一部署,按照本级应急预案指挥、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2.2  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启动II级应急响应

(1)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农作物生物灾害信息,经市指挥部专家组会商确定是否属于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属于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市指挥部办公室报指挥部领导,市指挥部领导决定启动II 级应急响应。

(2)市指挥部发布启动II 级应急响应决定,市指挥部办公室将灾害情况和应急响应情况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

(3)市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并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4)市指挥部办公室每天16:00前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灾情信息。

(5)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副指挥长统一指挥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灾情发生情况,增加其他市级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6)必要时,市指挥部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任务如下:

①综合协调组。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员组成,必要时,增加其他相关单位。主要做好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防控情况进展,并通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市级部门,综合协调应急响应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②防控监测组。由市农业农村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业局、丽水海关、市气象局等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县(市、区)相关部门,以及专家组成员组成。主要做好应急防控方案制定,组织应急防控队伍开展应急防控,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组织灾害风险监测,评估应急防控效果,适时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③应急保障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市邮政管理局、丽水高铁站综合管理中心等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县(市、区)有关部门组成。主要做好应急防控物资供应及调剂调运,做好应急物资的交通保障,维护农资市场秩序。

④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专家组成员组成。主要做好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舆情监测、应急防控宣传等工作。

5.2.3  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启动III级应急响应

(1)县指挥部负责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发布III级应急响应启动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灾害情况和应急响应情况报省、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同级政府;

(2)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专家组会同县(市、区)指挥部会商灾害发生情况;

(3)县指挥部办公室每天16∶00前向省、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灾情信息。

5.3  响应措施

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不同灾害种类,选择相应处置措施。

5.3.1  农作物病虫害应急响应措施

(1)灾害区域划定。根据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程度和危害情况,防治侧重点和措施的差异,将发生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治区、一般防治区和监控防治区。

(2)应急处置策略。重点防治区以落实化学防治为主,优先选用绿色化学农药实施防控;一般防治区以落实绿色防控与化学防治相结合的应急处置措施为主;监控防治区以落实生态调控为主、化学防治为辅。

(3)应急处置队伍。当地植保检疫机构指导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做好先期处置和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动员属地乡镇工作人员和群众等力量参与。需要跨设区市调动第三方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参与防控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申请。

(4)应急储备农药动用。重大病虫害防控农药可动用应急储备农药。优先动用当地县(市、区)应急储备农药,再动用市级应急储备农药。需要动用省级或跨设区市储备农药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申请。

5.3.2  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响应措施

(1)灾害区域划定。按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划定疫区、保护区和发生区。

(2)疫区应急处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报请省政府发布封锁令,公告全社会,在出入疫区交通路口批准设立植物检疫临时检查站,对疫区采取封锁措施。对确认发生疫情的植物进行彻底销毁处理。对染疫的种子、种苗和农产品及其铺垫物、田地、水源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铺垫物等应予以销毁。疫区封锁解除和撤销按植物检疫规章规定执行。

(3)保护区应急处置。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发生动态,建立反应灵敏的植物防疫监测网络。禁止到疫区调运种子、种苗和相关农产品,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蔓延。对疑似检疫性有害生物予以跟踪调查并建立档案。

(4)发生区应急处置。严格检疫,防止疫情扩散。对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铺垫物、田地、水源等全面实施检疫除害处置。加强源头检疫管理,对种子、种苗及相关农产品生产基地全面实施产地检疫,严禁染疫且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种苗和农产品调运。

5.3.3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1)坚持及时、准确、全面、依法的原则发布农作物生物灾害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管控。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信息,分别由省、市和县指挥部审核和发布。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和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

(3)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发生原因、灾害发生和损失情况、灾害后期趋势分析和防控应对措施。

5.3.4  维护社会稳定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稳定。依法从严惩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5.3.5  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4  响应终止

专家组负责评估应急处置效果,提出终止响应意见,提交给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经会商研判后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请指挥部;指挥部批准后发布终止应急响应决定。Ⅰ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发布终止应急响应决定;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将情况报市政府和省指挥部及其办公室;Ⅲ级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指挥部将情况上报至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灾情调查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开展灾情调查,科学评估农作物生物灾害造成的农业减产、农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情况。受灾地政府根据实际,视情组织旅游、商务等相关部门调查评估生物灾害发生后可能对当地旅游业、出口贸易等产生的影响。

6.1.2  损失补偿

因实施防控措施而征用、销毁当地居民的房屋、土地、物资、农作物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提出相应的补贴和扶持政策建议报当地政府。

6.1.3  保险理赔

相关保险机构应当在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灾后保险理赔工作。

6.1.4  社会救助

受灾地政府应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切实解决好受灾人员的生活。对在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中因公致病、致残或牺牲的,按照有关政策优先给予抚恤。对从事一线工作的人员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和津贴。

6.1.5  生产恢复

受灾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制定灾后生产计划,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最大限度降低因灾损失;必要时报同级政府,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恢复发展。

6.2  总结评估

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农作物生物灾害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总结,分析灾害原因和影响因素,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灾害的防范措施和意见建议。总结评估报告报同级指挥部和当地政府,并报送上级指挥部办公室。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对在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控中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对工作失职、渎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7.1.1  健全队伍体系

各级政府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队伍体系建设。应急防控队伍主要由植保检疫人员、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及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相关人员等组成。加强植保检疫机构建设,加大专业化防治服务主体培育力度,建立人员稳定、反应快速、处置高效的应急队伍。

7.1.2  提高应急能力

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平时保持植保检疫机构稳定,战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和调集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充实应急防控队伍力量,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应急处置业务水平。配备能满足应急防控需要的设施装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根据当地生物灾害防控工作需要,储备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农药、施药设施设备等应急物资,不断完善市、县二级储备体系。储备物资应及时更新或维护。各级政府必要时可依法调用企业和个人的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和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对毁损、灭失的给予补偿。

7.3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将农作物生物灾害监测、预防、控制、处置、物资储备所需的各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启动应急响应时,要及时安排拨付相关资金,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处置突发农作物生物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4  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科研单位及专家组作用,加大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技术装备和方法策略研究,为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工作提供储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对本预案的评估和修订。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8.2  应急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单位每3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县指挥部也要适时组织应急演练。各相关部门可结合实际组织专业性应急演练。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丽水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丽农发〔2019〕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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