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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848572H/2023-12646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3-01-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03 16:2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原文链接

一、制定目的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作为地质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基础数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质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信息载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城市建设、地质安全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基础性信息作用,积极服务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作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委托下放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职能,提出“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充分借鉴嘉兴、舟山等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试点经验,2022年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制定”。为贯彻落实省厅决策部署,顺应地质资料管理制度改革总体要求,结合丽水实际,我局起草了《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二、主要依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作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十七条,主要包括总则、资料汇交、资料保管和利用、附则等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对《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等作出规定,明确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

第二章“资料汇交”,主要是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责任、汇交范围、汇交期限、汇交方式和汇交要求等。

第三章“资料保管和利用”,主要是对工程建设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利用等作细化规定。

第四章“附则”,主要是明确《办法》的例外规定和施行日期。

四、关键词及细则解释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按存储形式分为文字、图表、声像、电磁等。

地质资料汇交人(以下简称汇交人):是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单位,汇交人可以委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直接汇交。汇交人在汇交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时,应当同时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

汇交时限: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汇交。需要转送省地质资料馆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市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90日内,将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转送省地质资料馆。因不可抗力导致汇交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应提前15日向市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提出延期汇交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汇交,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市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自收到汇交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利用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助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做好汇交义务告知和催交等工作。

五、实施期限 

《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六、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2022年3月上旬,我局认真研究了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和各项新要求,参考嘉兴、舟山的制度规定和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完成《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要求,2022年8月31日,我局发文向市各有关单位对《办法》内容征求修改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起至9月14日,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朱岩华、陈东海

电话:0578-2668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