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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848572H/2022-40785 文号 丽自然资规发〔2022〕49号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2-12-20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63-2022-0005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深化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3 16:1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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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深化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开发区分局,局相关处室、直属各单位:

2018年我市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测绘改革以来,建设项目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新机制,测绘中介服务效率和质量明显提升,项目建设单位获得感明显提升。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多测合一”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深化“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方案》(浙自然资规〔2022〕13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以提质增效降成本为目的,继续扩大涉改项目范围,优化办事流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实现“服务效率提升30%以上,服务收费降低30%以上”的目标,保障投资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拓宽改革范围

投资项目全覆盖。在建筑工程领域实施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交通、能源、水利等领域涉及测绘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实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投资3.0平台”)上投资项目全覆盖。  

建设过程全覆盖。将投资3.0平台上投资项目在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测绘中介服务事项全面贯通,实现投资项目测绘服务全过程覆盖。

(二)优化测绘技术标准体系

严格遵循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绘技术规程》和交通、水利、能源领域测绘技术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标准,规范成果内容形式,加强矢量数据应用,构建测绘成果“共享池”,及时为各部门提供所需的测绘成果及数据。

(三)健全测绘市场准入机制

加强测绘市场监管,开放市场,促进公平,及时清理调整不利于市场公平开放的政策限制和技术障碍,将已取得工程测量、界限与不动产测绘资质等两个专业类别的资质单位上报纳入省级名录库,无障碍参与测绘市场竞争,任何部门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单位提供测绘服务。

(四)完善测绘中介服务制度

项目业主可根据测绘项目规模和要求,通过3.0平台,自行选择并委托1-2家符合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实施“多测合一”测绘活,但同一阶段的多个测绘业务应当委托1家实施。测绘服务机构应当与项目业主签订测绘服务合同,报酬在十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报送,报酬在十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报送,受委托的测绘服务机构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并获取项目测绘所需的基础数据。

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将“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鼓励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查询和申请使用“多测合一”测绘成果,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实现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投入。

“多测合一”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由委托双方根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协商确定,避免因恶意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差,影响项目建设质量。

(五)提升测绘成果质量水平

建立质量终身负责制。测绘服务机构是成果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测绘成果的自检,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终身负责。

加强成果质量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在“双随机”检查工作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多测合一”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项目质量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将监督检查结果告知相关部门、被检查单位和项目业主,并向社会公开(涉及保密事项的除外),对多次发生质量不合格的测绘单位按规定追究责任。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局要高度重视“多测合一”改革,加强组织保障,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按期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改革任务落地实施。

二是强化业务协同。各县(市、区)局要主动对接“放管服”办公室、发改、住建、人防等部门,发挥深化改革牵头作用,加强业务沟通和技术交流,指导测绘服务机构按要求开展好“多测合一”工作,保障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坚持市县联动,统筹推进,进一步方便部门和企业,测绘事权下放,本着“权、责”对等原则,使用莲都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的审批事项由市局莲都区分局负责。

三是强化督查考核。市自然资源局将牵头各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多测合一”改革推进情况开展督查,综合运用通报机制,对好的经验予以表扬推广,对改革不重视、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