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24P/2022-40787 | 文号 | 丽人社〔2022〕121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27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13-2022-0006 |
丽水市养老保险服务中心,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莲都区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要求,为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核定和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文件废止前产生的丽水市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4〕41号)确定的调整原则,其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以三档、二档、一档缴费分别执行当期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80%、60%(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个人、集体未按规定全额缴费的,以《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丽政办发〔2007〕120号)确定的比例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基本生活保障金调整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同步执行,不再另行公布。
三、今后我省或我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