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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3-43877 文号 -
组配分类 地方性法规及规章 发布机构 丽水市人大办
成文日期 2023-10-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促进人才科技融合发展条例
发布时间:2023-10-20 15:4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丽水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5号)

2023年7月31日丽水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丽水市促进人才科技融合发展条例》,已于2023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0月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丽水市促进人才科技融合发展条例》的决定

(2023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丽水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丽水市促进人才科技融合发展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丽水市促进人才科技融合发展条例

(2023年7月31日丽水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3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三章  平台建设

第四章  要素集聚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人才科技强市战略,促进人才科技融合发展,加快区域人才集聚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科技融合发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人才科技融合发展,是指以“产业定位科技、科技索引人才、人才支撑产业”为基本逻辑闭环,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人才链,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培育重点产业集群,建设与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实践相适应的人才科技配套发展体系,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与人才集聚的有机融合。

第三条  人才科技融合发展坚持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作用,遵循党委领导、企业主体、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社会参与、产学研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人才科技融合发展协调工作机制,明确承担人才科技融合发展职责的工作机构(以下称人才科技融合工作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关单位作为人才科技融合发展工作责任单位。

人才科技融合工作机构对人才科技融合发展的下列工作加强统筹协调、综合指导、督促推进:

(一)重大人才科技政策制定、人才科技融合重大问题研究分析和政策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重大人才科技工程、人才科技平台建设等重大工作;

(三)重点人才科技融合发展工作、年度人才科技服务实事;

(四)对人才科技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褒扬和宣传;

(五)其他人才科技融合发展工作重要事项。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科技融合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统筹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人才集聚工作,编制人才科技融合发展的专项规划,加大人才科技投入,对人才科技支出予以优先保障,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人才科技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度体系。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履行人才科技融合发展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人才科技融合发展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才科技融合发展工作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管理本行业、本系统的人才科技融合发展工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才科技融合工作机构报送相关工作情况。

各群团组织及行业协会等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做好相关领域人才科技融合发展各项工作。

工业、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将人才科技融合发展工作作为重要内容。

第七条  本市应当建立完善人才科技“跨山统筹”机制,促进人才科技资源跨区域、跨领域优化配置和有序合理流动。积极推进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建设,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谋划开展跨区域科创走廊建设,加强与山海协作等地区的合作,承接科技成果资源、人才和产业转移。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足本地既有基础和比较优势,推动产业发展融入全省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战略布局,提升改造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聚焦现代化生态经济体系,形成主导产业集群。

第九条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围绕重点产业,经征求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等主体意见,制定科技支撑需求清单并定期发布,引导相关主体有针对性地开展研发活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围绕重点产业,结合科技支撑需求清单,及时发布并更新紧缺人才目录,服务人才精准招引。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产业发展需求,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产业、科技、人才协同发展。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围绕重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需求,采用共同开发和产学研战略联盟等方式开展联合科研攻关,提升协同创新能力和水平。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围绕产业发展需求,优化学科和专业设置结构;支持高等学校加强一流学科建设和高水平专业建设,设立产业学院,培养与本市产业需求相适应的人才。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决策机制,强化专利导航公共服务供给,开展重点产业、领域专利导航分析,定期发布专利导航成果,推进专利数据与各类数据资源深度融合,服务创新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决策精准度和科学性。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市场化高价值专利培育,鼓励、引导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围绕重点产业开展高价值发明专利创造。

第三章  平台建设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人才科创平台建设,科学布局浙西南科创中心,推动各区域平台开放共享、联动发展,整体提升区域人才资源和科技创新要素集聚能力。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建设,完善基础设施,推进产城融合,提升内涵特色,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园区产业集聚,培育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快建设浙西南科创产业园,引进科研机构、科技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打造全市高科技产业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主平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人才科创“飞地”的作用,形成发展在“飞地”、贡献在丽水的创新模式。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合作,推进本行政区域实体化研究机构的建设,建立投入保障机制。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高水平人才科创研发平台,促进科教资源与产业要素有效集成。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投资兴办检验检测机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人才科创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通过集聚创新资源、金融资源、人力资源等要素,提升对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

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人才等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培训、提示、预警等服务。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人才科创平台建设评价工作,对运行成效突出的产业平台、研发平台、公共服务平台适当给予补助或者奖励。

第四章  要素集聚

第十七条  人才科技融合工作机构应当会同人才科技融合发展工作各责任单位建立和完善系统性、前瞻性、梯次化的人才引进培养体系,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发展需要制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导向作用,注重精准引才育才,创新多种方式,优先引进急需紧缺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加大培育本土实用型人才力度,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和提升发展。

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应当与人才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双向融合机制,在项目招引、评审过程中将人才、科技等方面工作一并作为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部署高层次人才引育工作,完善服务机制,推动科技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和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等高层次人才在本行政区域集聚。支持高层次人才参加业务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加强各行业领军人才、掌握核心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创新团队的建设,提升人才自主创新能力。

人才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非本地缴纳社保人才来本市创业、就业的招引留用政策。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技能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保障等机制;统筹解决技能人才培养中的办学问题,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

支持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技能培训、交流、竞赛等活动,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支持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与企业以多种方式开展合作,联合培养技能人才,促进形成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有利于企业家健康成长和企业创新发展的环境,鼓励企业加大对人才引育和科技创新的投入,开展常态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建立企业家交流学习合作平台,培养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探索开展以人才引育、人才贡献、创新创业环境、知识产权等为主要指标的企业人才科技发展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申报、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应当围绕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完善青年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融入全链条服务体系,建立符合青年人才成长规律的长期稳定支持和持续培养机制。

鼓励社会各方共同打造标志性平台,构筑青年人才创业基地,招引青年创业项目。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业的,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平台可以给予场地支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创业补助和贷款扶持。

加强青年创新型人才的后备队伍建设,合理提高青年人才担任市级重点科技任务、重点平台基地、重点攻关项目负责人的比例和入选市级重点人才计划比例。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政策,发挥丽水生态康养等优势,招引市内外退休高层次人才,并发挥其在决策咨询、科技创新、科学普及等方面作用,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引育并重,完善本土人才培育服务政策体系,提高本土人才参与科技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支持和鼓励具有业界较高知名度的丽水籍专业人士以及华侨回乡创新创业。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发挥政府部门、用人单位、专业组织、行业协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形成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营造有利于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良好环境。

市、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人才认定标准时,应当将同行评价、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纳入认定要素范围,扩大用人单位人才认定自主权,探索通过薪酬认定、自主认定、顶尖人才举荐等方式,多渠道发现、挖掘优秀人才。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实用型人才相关政策,自主评定人才等级,给予相应人才待遇。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按照规定到与所在单位业务领域相近或者学科有交叉的企业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可以按照约定获得报酬。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可以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研人员和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者研究员。

第二十六条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多元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投融资机构、社会组织和科研人员通过概念验证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科技市场等渠道,实现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七条  政府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依法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

(二)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

(三)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五年内,应当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

第二十八条  市人才科技主题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提供符合人才科技融合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设立人才科技金融特色内设机构。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以及科技信息等开放共享。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条  市人才科技融合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统筹运用有关人才科技数字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和业务协同,为人才、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公共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创新人才编制管理方式,发挥编制周转等统筹使用机制作用,保障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的引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建立职称申报绿色通道等方式,充分利用省支持山区海岛县等有关政策,畅通各类优秀人才职称评聘渠道,加大对基层一线人员职称评审的倾斜力度,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引进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培养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服务科技创新的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专利代理、科技信息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完善技术服务市场管理体制。

第三十三条  司法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司法服务保障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整合法律服务资源,为促进人才科技融合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司法机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健全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维权援助、行业自律等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风险预防、预警、应对和维权援助等机制,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导,支持企业依法维权。

第三十四条  教育、公安、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人才落户、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健以及创新创业等方面落实相关政策和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在工作许可、永久居留申办、签证证件办理、执业资格认证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人才综合管理部门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新建、购买、租赁人才公寓以及发放住房补贴等形式,多渠道解决人才居住需求。

鼓励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利用自用存量工业用地,按照规定建设适合人才居住的保障性租赁用房等配套服务设施。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方式,开展对人才科技融合发展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人才科技融合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监察机关、财政、审计等部门建立健全权责明晰、措施具体、程序严密、配套完善的尽职免责容错纠错机制。

对财政性资金支持开展的科技创新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效,项目实施主体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经立项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允许该项目延期或者结题,免于追究实施主体相关责任。

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推进人才科技融合发展工作未能实现预期主要目标,但是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免于追责。

第三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违法违规手段取得政府人才科技融合发展表彰、资金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取消和依法追回,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政府人才科技融合发展方面的表彰、资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中浙西南科创中心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集聚集约布局创新资源,实施创新主体培育、创新平台打造、创新服务生态、绿色科技金融、创新人才引育、创新成果惠民等工程,所形成的“人才集聚、科研活跃、产业兴旺、绿色发展”的创新高地。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