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47295F/2023-43912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安全生产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进一步规范地下矿山“五职矿长”和技术人员管理,巩固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夯实安全生产水平,市应急管理局制订出台《丽水市地下矿山“五职矿长”和技术人员配备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进一步明确。
《规定》指出:“五职矿长”应具有采矿、地质、矿建、通风、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应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规定》要求:企业应当认真审核“五职矿长”和技术人员任职资格,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社保和安全生产责任险,任命后及时向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备。
《规定》强调:“五职矿长”和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接受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相关“五职矿长”不依法履职或不具备任职资格的,应当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