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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044477/2023-43958 文号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 发布机构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3-10-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20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10-25 12:39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办公室

蓝忠华代表

您在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201号建议《关于修改<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有关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立法及后评估情况

《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3月起实施,根据地方立法突出地方需要的原则,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以及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增加若干禁止性行为,如农药使用、食宿经营、投饵式养殖、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等。2021年11月,丽水市人大开展《条例》立法后评估,肯定了《条例》的实施,同时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推进缓慢,群众获得感不强”等问题,市政府根据评估意见第一时间对市本级以及县(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落实。截至目前,全市各地均已出台相关办法或实施意见并落实补偿制度。以云和县为例,2021年12月印发《云和县雾溪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明确县财政每年安排生态补偿资金不少于70万元,由雾溪畲族乡政府统筹安排。2022年度已安排生态补偿资金70万元,已由财政直接拨付雾溪畲族乡政府进行分配,2023年已预安排资金70万由雾溪畲族乡政府统筹。

二、关于建议修改《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进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四)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第三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三)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是指对宜耕后备土地资源通过整治措施,增加耕地面积、改善生态环境的活动。

《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实施垦造耕地项目:(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高山远山顶部山脊线区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等生态保护敏感区、重点区域。

省、市、县三级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涉生态保护红线部分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不涉生态保护红线部分作为优先保护单元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一、二级保护区禁止排放水污染物,准保护区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

综上所述,目前,中央、省级相关法规对饮用水源地资源开发均有相关禁止性规定。以云和县雾溪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为例,经查云和县雾溪畲族乡区域总面积32.9平方公里,生态保护红线面积19.67平方公里,其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属于禁止开发区域,非红线部分属限制开发区域,仅针对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新农村建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保留,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亦应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市人大,确保《条例》根据社会生产生活需要及时修订,同时依职责落实饮用水源地保护、开发相关工作,督促各地强化生态补偿资金安排,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感谢您对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潘成斌

联系电话:0578-2098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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