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044477/2023-43964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政协委员提案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吴友贵等委员:
您在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第324号提案《关于在各类自然保护地内全面禁渔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建议,对提升我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监管能力及维持水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具有重要意义。接到提案后,立即组织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商讨关于自然保护地禁渔对策。
一、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禁渔制度
2022年,市农业农村局从渔业资源保护出发,并尊重社会现实需求,重新编制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禁渔制度的通告》(以下简称《禁渔通告》),深入践行“两山”理念,经过调研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府办的意见,在全市共设立了33个禁渔区,其中保留的禁渔区12处,变更的禁渔区5处,新增的禁渔区16处。后续在修订《禁渔通告》时,将充分考虑我市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实际情况,联合相关部门尽量做到自然保护地的禁渔制度全覆盖。
二、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制定禁渔区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的有限人为活动正面清单,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用地和养殖规模的前提下,开展科学渔业捕捞等活动。如在2022年1月的《禁渔通告》(征求意见稿)中,拟将青田鼋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范围列入全年禁渔区,范围为石门洞渡口上游400米至船寮镇白岸村口悬崖边。同年2月,青田县府办反馈意见为该禁渔区范围包括高市乡、船寮镇、三溪口街道,共涉及51艘渔船100多位渔民,占全县渔民捕捞作业区域的一半,全年禁渔将对该县渔民生产生活影响较大,故建议如法律无明确禁止的,该区域不设立禁渔区。
三、加大鱼类资源保护科学增殖放流
科学增殖放流和合理捕捞是渔业资源保护和利用的重要手段,也是水生态保护、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途径。一直以来,我市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增殖放流目录规定开展增殖放流,坚决杜绝放流外来生物,并重点考虑大鲵、本地溪鱼等土著水生生物的增殖放流和资源保护。同时,结合规范执法发展养殖促保护等综合性的保护工作,在南明湖、瓯江等地建立了水生生物定点放流平台,起到了规范放流的常年宣传作用。另外,我市高度重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根据《禁渔通告》和保护区管理相关规定严厉打击个人休闲垂钓及其他非法捕捞生产活动。
四、多部门联合加大禁渔区执法力度
自今年3月禁渔期启动以来,丽水市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多次联合公安、市场监督、水利等部门,针对非法捕捞行为开展“零点行动”“清网行动”等专项执法行动以及常态化禁渔巡查,重点打击使用电鱼、毒鱼工具或禁用的渔具等各类非法捕捞行为。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积极督促各地加大渔业资源的保护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渔业资源的保护意识。通过常态化巡护检查,及时发现自然保护地内违法捕捞行为,并上报当地执法部门,压实主体责任和问题整改。
下一步,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将继续压紧压实监管职责,发挥联防联动执法机制,坚决打击禁渔期各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零点行动”,对“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捕捞行为“零容忍”,切实有效管护瓯江流域的渔业资源,保障水生生态环境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再次感谢各位委员为推动我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自然保护地管理工作提供宝贵意见。
联系人:吴延庆(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自然生态规划处)
联系电话:1589589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