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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23-10-07 11:5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综合办公室
机构全称 丽水市林业局 机构简称 市林业局
机构地址 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158号
联系方式 0578-2178937
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工作日)
机构职能


(一)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全市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负责森林碳汇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制定政策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林业固碳增汇工作,巩固森林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和碳汇增量。研究制订林业碳汇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林业碳汇开发方法学和交易管理办法,组织林业碳汇项目开发,负责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的论证、审核、备案和林业碳汇的交易管理。指导建立区域性林业碳增汇、碳金融、碳交易机制,促进林业碳汇交易和碳标签林产品开发。

(三)组织全市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国土绿化工作。指导森林资源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森林、湿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市本级并指导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全市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负责公益林建设、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按分工负责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湿地保护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保护和恢复、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调整、规划、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市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七)负责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协同调处林权权属纠纷。

(八)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利用政策,拟订林业产业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林业帮扶、兴林富民相关工作。负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林区、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休闲观光林业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九)负责林业种苗监督管理。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市本级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协调、指导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对森林公安的林业执法等相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制定市本级森林防火的防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参与拟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参与监督管理中央和省级、市级林业资金,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以及中央和省级、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相关工作。指导林业投融资、政策性林木保险和林业非税收入征管。

(十三)负责林业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指导全市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对外合作交流,参与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切实加强森林碳汇管理工作,促进林业碳增汇、碳中和,拓展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加快建设现代林业产业体系,把林业产业打造成为富民强市的重要支柱产业。全面推动林长制改革任务落地见效,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归并整合和规范管理,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保护体系。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提升森林质量,保障生态安全,推进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