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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政策一览表
时间:2023-11-15 08:5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
丽水市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政策一览表(城镇职工)
制表时间:2023年11月
就医类型起付标准机构类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合计医疗救助
支付额15万以下支付额15万以上
在职退休支付比例支付限额人员类别就医类型支付比例支付限额
住院10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2%95%90%30万             (注:其中门诊支付限额5000元,慢性病根据病种不同,支付限额相应提高1000元-5000元)70%45万75万低保住院和特殊病种80%15万
二级及以下医院87%90%大病保险可报费用包括门诊和住院及特殊病种自负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费用、大病特药费用,起付标准为1.8万(困难人员0.9万)。
三级医院83%86%普通门诊(含慢病门诊)1000元
特殊病种(市内)有特殊病种结算资质的医药机构87%90%
(市外)有特殊病种结算资质的医药机构83%86%低边住院和特殊病种70%15万
门诊在职:1188元            退休:420元。        市内等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0%
签约基层医疗机构70%普通门诊(含慢病门诊)1000元
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40%
慢性病门诊市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0%特困住院、特殊病种、普通门诊(含慢病门诊)自负和自理费用100%报销,支付限额15万。
市内等级医院、慢性病定点药店60%
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50%
备注:1.医保基金支付均按政策可报费用计算,可报费用=总费用-自理费用-自费费用;
2.自理费用:目录内药品和诊疗项目需先由个人先行自付的费用、转外就医需承担的转院自理费用、起付标准费用;
3.自费费用:不符合基本医保目录规定的药品和项目产生的费用;
4.市内就医均应实时刷卡结算,市外门诊统筹待遇限于实时刷卡结算;
5.参保人员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待遇按三级医院标准;
6.转外就医自理比例为市外省内10%;省外境内20%,经规范转诊的10%;
7.浙丽保:起付自理不纳入浙丽保待遇范围;转院自理50%纳入待遇范围;
8.已完成肺结核特殊病种门诊备案的参保人员,年度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为300元;
9.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0.9万元,报销比例80%,取消支付限额;
10.如有与正式文件不符之处,请以文件为准。
丽水市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政策一览表(城乡居民)
制表时间:2023年11月
就医类型起付标准机构类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合计医疗救助
支付额10万以下支付额10万以上支付比例支付限额
参保地非参保地70%45万人员类别就医类型支付比例支付限额
住院10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4%80%70%18万              (注:其中门诊支付限额3000元,慢性病根据病种不同,支付限额相应提高1000元-5000元)大病保险可报费用包括门诊和住院及特殊病种自负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费用、大病特药费用,起付标准为1.8万(困难人员0.9万)。63万低保住院和特殊病种80%15万
医共体牵头(二级)医院79%75%
其他二级及以下医院75%
三级医院70%69%普通门诊(含慢病门诊)1000元
特殊病种(市内)有特殊病种结算资质的医药机构75%
(市外)有特殊病种结算资质的医药机构69%低边住院和特殊病种70%15万
门诊300元市内等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0%
签约基层医疗机构60%普通门诊(含慢病门诊)1000元
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30%
慢性病门诊市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0%特困住院、特殊病种、普通门诊(含慢病门诊)自负和自理费用100%报销,支付限额15万。
市内等级医院、慢性病定点药店50%
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40%
备注:1.医保基金支付均按政策可报费用计算,可报费用=总费用-自理费用-自费费用;
2.自理费用:目录内药品和诊疗项目需先由个人先行自付的费用、转外就医需承担的转院自理费用、起付标准费用;
3.自费费用:不符合基本医保目录规定的药品和项目产生的费用;
4.市内就医均应实时刷卡结算,市外门诊统筹待遇限于实时刷卡结算;
5.参保人员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待遇按三级医院标准;
6.转外就医自理比例为市外省内10%;省外境内20%,经规范转诊的10%;
7.已完成肺结核特殊病种门诊备案的参保人员,年度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为300元;
8.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0.9万元,报销比例80%,取消支付限额;
9..浙丽保:起付自理不纳入浙丽保待遇范围;转院自理50%纳入待遇范围;
10.如有与正式文件不符之处,请以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