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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相关补贴政策实施细则》正式印发!
发布时间:2023-11-02 10:1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落实我市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阶段性政策措施,11月1日,丽水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相关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个人购房补贴

1.发文之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在市区购买住房的,且购买后市区范围内累计住宅不超过2套(包括2套)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给予购房款1%的财政补助。新建商品房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二手房最高不超过4万元。

2.购房款认定标准:新建商品房以购房发票价款为准;二手房以完税价格(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依据)为准。

3.“市区范围内累计住宅不超过2套”的认定标准为:购房网签时市区范围内已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住宅数量不超过1套。

4.使用人才房票、房屋征收安置房票部分不再享受本购房补贴。

5.个人购房补贴与青年人购房补贴、“以旧换新”补贴就高享受。

(二)关于青年人购房补贴

购房时间延续为202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青年人年龄标准为1987年7月2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出生,其他按照丽房产健康发展办〔2023〕5号《丽水市区落实住有宜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政策意见相关补贴政策实施细则》执行。

(三)关于多孩家庭购房补贴

购房时间从政策执行起延续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其他按照丽房产健康发展办〔2023〕5号《丽水市区落实住有宜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政策意见相关补贴政策实施细则》执行。

(四)关于居民住房“以旧换新”补贴

1.鼓励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国资公司试点推进居民住房“以旧换新”活动。活动流程可参照以下模式:

①房地产业协会、经纪机构协会等组织发动企业参与活动,发布参与活动的房地产企业、经纪机构名称。

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意向客户沟通置换需求,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经纪机构通过“优先卖”服务,通过线上流量加推、线下经纪人聚焦推广等方式,缩短二手房售出周期。

③意向客户、房地产经纪机构、意向楼盘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并向新房项目缴纳意向金,实行“放心买”,若二手房在约定时间内售出,则购房者按约定流程办理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手续。若二手房在约定时间内未售出,则开发企业按约定退还意向金,购房者无需承担违约风险。

2.约定时间内未完成旧房出售的,可在开发企业与购房者自由协商的前提下,鼓励开发商进行旧房兜底,购房金额冲抵置换新房的购房款。

3.鼓励国有企业结合历史街区、老旧小区等城市有机更新项目,提前介入征收工作,根据相关政策支持居民换房需求。

4.“旧房”“新房”交易时间均需为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的企业或个人,给予“旧房”即二手房交易税费留存地方部分100%补贴,税费补贴执行丽房产健康发展办〔2022〕17号《关于丽水市中心城区购房交易税费补贴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相关条款。其中个人购买二手房的,交易税费补贴与购房补贴就高享受。在活动期间多套旧换新的,旧房就高补贴1套。

二、补贴条件

1.上述补贴市区范围含岩泉街道、紫金街道、白云街道、万象街道、联城街道所辖范围。

2.上述补贴房屋用途应为住宅,新建商品房不包括安置房,二手房不包括法拍房。购买二手房不享受青年购房补贴和多孩家庭购房补贴政策。

3.买卖时间新建商品房以建设部门网签备案时间、二手房以不动产登记部门转移登记时间为准。

4.政策实施期间,同一个家庭成员同一种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5.申请人应于符合补贴条件之日起一年内提交补贴申请(因不在申领期时间自动延期至下一申领期),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补贴申领资格。

三、办理程序

1.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房者,在政策实施期间每年3月、7月申请办理(具体受理时间、方式另行通知),提交《购房补贴申请表》、购房者身份证件、户口本、结婚证、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发票等相关资料。

2.市建设局全面负责本细则各类补贴的政策落实工作,具体补贴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工作。其中个人购房补贴由市建设局会同市人才管理中心、莲都区征收指导中心联合会审,“以旧换新”补贴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合会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市建设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购房人提供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发放补贴。

四、其他事项

1.严禁通过变更、撤销网签合同套取购房补贴。政策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变更、撤销网签后该房屋及购房者均不再享受购房补贴。享受补贴后撤销合同备案的需退回购房补贴,拒不退回的,不予办理备案撤销申请。

2.申请人需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对经证实属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恶意重复申领的,取消享受补贴资格,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配合购房者变更、撤销网签合同、撤销合同备案骗取购房补贴行为的,要依法追回购房补贴,暂停企业网签权限,公开通报。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