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419H/2023-44305 | 文号 | 丽发改服务〔2023〕356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3-11-09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2-2023-0006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促进企业上规上限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丽水市商务局
2023年11月9日
丽水市促进企业上规上限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培育,推动“规下”“限下”企业成长为“规上”“限上”企业,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现对《丽水市促进企业上规上限实施意见》(丽发改服务〔2022〕420号)作如下补充意见:
一、适用对象
《丽水市促进企业上规上限实施意见》(丽发改服务〔2022〕420号)中规定的上规上限企业,其中,有资质等级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补充政策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二、具体条款
(一)工业企业上规奖励标准(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1.加大对企业租赁厂房实现月度上规的租金补助。企业入驻后,当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元、且每平方米产值达0.5万元以上并实现月度上规纳统的,以厂房租金的40%给予补助。企业当年度营收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每平方米产值达到0.6万元以上并实现月度上规纳统的,以厂房租金的80%给予补助。一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80万元,补助期限为1年。
2.新上规工业企业财务统计工作补助。对每年营收保持正增长的新上规企业给予补助0.5万元/年,补助期限为上规前3年,由企业用于奖励统计人员,鼓励统计人员及时加强对各类业务及政策知识的学习,做好各项政策、补助和报表等申报工作。完善规上工业企业统计工作考评奖励机制,落实统计员常态化工作补助,提升统计专业性、规范性。
3.加强正向激励。对新上规企业首次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可实行缓冲一年的执行政策,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类。实行有序用电时,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优先保障《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8〕44号)中确定的A类规上企业用电需求。
(二)服务业企业上规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1.支持鼓励企业成为行业引领龙头。对评选为省级服务业旗舰型企业、省服务业龙头企业及行业领跑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100万、30万元。提档评定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荣誉可由企业自行选择就高享受。
2.规上服务业企业财务统计工作补助。对每年营收保持正增长的新上规企业给予补助0.5万元/年,补助期限为上规前3年,由企业用于奖励统计人员,鼓励统计人员及时加强对各类业务及政策知识的学习,做好各项政策、补助和报表等申报工作。建立落实全覆盖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统计工作考评奖励机制,落实统计员常态化工作补助,提升统计专业性、规范性。
3.给予办公场所租金补助。对新开业服务业企业(非国有企业)当年月度上规纳统的,给予办公场所合同租金80%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补助期限为1年。
4.鼓励拓展业务区域。在丽的规上服务业企业(非国有企业)当年1-11月营收增速保持在10%以上,若当年在外地新成立分公司,能够按照制度规定将分公司数据纳入总公司统计,且分公司年营收达到50万元以上的,每家分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一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批零住餐上限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鼓励开展连锁经营。当年销售额增幅达10%的限上零售企业,若开展直营连锁经营,分店年销售额达50万元且按制度规定分店数据能纳入总部计算的,当年新开设门店按5万元/家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50万元;当年营业额增幅达10%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若开展直营连锁经营,分店年营业额达20万元且按制度规定分店数据纳入总部计算的,当年新开设门店按2万元/家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20万元。
(四)交通运输业企业做大做强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规上企业(主营道路货物运输,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拥有货运车辆在50辆及以上的道路货运法人企业)年度公路运输周转量增长50%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油价补助 20 万元。原规上企业拆分、年度下规下限企业不享受此政策。
(五)优化营商环境
1.上规上限企业实行“综合查一次”全覆盖。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涉企检查报备制度(涉及生命安全、生产安全、疫情防控、突发事件、案件查办等检查除外),深化“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步到位;探索简单事项“委托查”模式,加强AI智慧巡查、无人机巡航、“信用+监管”等执法模式推广力度,进一步减少上门部门和检查人员,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功能迭代情况,适时推行入企“亮码检查,无码不查”机制,倒逼部门精准检查;建立对涉企检查行为的抽查通报机制,畅通企业对重复检查的投诉监督渠道,定期对入企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及时预警,督促整改;健全督办考核机制,重复检查扰企行为纳入对部门的综合评价体系,实现对“综合查一次”的监管闭环。(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
2.加强政企交流沟通,提高企业获得感,每年邀请当年新上规企业负责人参加年度工业经济等综合性大会。合理考虑推荐上规上限企业参评各类荣誉,加强“四上”企业的宣传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3.健全企业服务走访机制,规范上规上限企业“一企一策一员一干部”制度,努力为企业提供精准化、个性化服务,实现惠企政策应享尽享。坚持服务为本,做到“有求必应,无事不扰”,为企业稳生产、优经营、快成长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4.对上规上限企业培育库企业建立税务培育指导机制,组织税务人员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税费需求采集、税收风险提示等专项服务,压缩办事时限,切实减轻企业办税缴费负担,提供优质高效税费服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上规上限企业培育库。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全面调查摸底基础上,分行业建立上规上限企业培育库,实行动态监测,做大上规上限企业后备梯队。持续加大助企服务力度,强化服务员队伍素质,开展“一对一”指导,跟踪服务,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动态,定期研判企业培育工作,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二)加强统筹协调力度。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管委会领导为组长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职责,统筹协调解决企业上规上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相关部门在审批服务、要素保障、项目验收等方面给予企业支持和指导。
(三)推进宣传和统计培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企业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高效兑现各行业上规上限补助奖励,帮助企业应享尽享、直达快享。同时,统计部门做好业务指导,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业务培训,实现应统尽统。
四、其他事项
本补充意见自2023年11月10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与《丽水市促进企业上规上限实施意见》同步。本意见所涉及的奖励资金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市本级同一项目既符合本意见又符合其他政策,由企业自行选择一项申报,不重复享受。已享受招商投产和贡献度奖励、原规上企业拆分合并、企业下规下限后重新入库纳统和年度下规下限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执行本补充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