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精神,市交通运输局拟定了《丽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2022年10月08日-11月8日,征求意见稿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1月11日-11月18日,书面向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求意见;
2023年8月16日,召集有关单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管理部门代表、市区3家出租车公司、全市网约车公司、网约车驾驶员代表、出租车驾驶员代表开座谈会求证意见。
二、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在线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发文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反馈意见5条,经研究采纳3条(其中2条意见内容相同);召开座谈会期间未收到新的相关意见建议。具体反馈意见如下: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原因说明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四、(四)6.“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调整为“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 采纳1 |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六、(二).“凡根据乘客意愿提供车辆和驾驶员,每辆私人小客车或每个驾驶员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2次,不得超过分摊出行成本。”建议调整为“凡根据乘客意愿提供车辆和驾驶员,每辆私人小客车或每个驾驶员累计每日提供分摊部分出行成本合乘服务不得超过2次。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收取的每公里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巡游出租车每公里里程运价的50%。” | 采纳2 |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二、(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建议修改或删除该条款。 | 不采纳 | 参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表述。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六、(二).“凡根据乘客意愿提供车辆和驾驶员,每辆私人小客车或每个驾驶员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2次,不得超过分摊出行成本。”以上两点建议修改或删除。 | 采纳3(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同采纳2) |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一)“本实施细则所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指合乘服务提供者(即驾驶员)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预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乘坐,合乘者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建议修改或删除该条款。 | 不采纳 |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相关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