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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64458R/2023-44061 文号 丽农发〔2023〕79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3-10-30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65-2023-0007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9 16:0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地址

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现将《丽水市农业农村局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30日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社团脱钩试点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及对其进行的业务管理、行业指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团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以丽水市农业农村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按照省、市脱钩试点工作部署,依据“脱钩不脱管”的原则,与市农业农村局脱离主管关系的社团,应接受市农业农村局行业指导和委托其承办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社团要围绕与农业农村相关的业务工作以及行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内部治理结构,使社团真正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市场化运作的社会组织。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主管社团的综合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指导、监督社团依据章程开展活动;负责社团设立、换届、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工作;负责社团年检的初审查工作;负责社团理事以上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指导和监督社团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委托社团承担部分行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负责社团的党建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团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社团设立、变更、注销审查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原则上不再新设社团,确属工作需要设立专业类、研究类、联合(促进)类等社团的,业务处室要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报局分管领导同意,经局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设立。严格按照社团规定的设立条件进行登记前的审批工作。

第八条  申请设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且属市农业农村局的职能范围,并不与已登记的社团相同或相似。

(二)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固定的具有独立使用权的办公场所,不得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市农业农村局管辖内的社团的办公场所原则上应设在丽水本地。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秘书长原则上应为专职。

(六)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1.行业基本情况;2.可行性、必要性分析;3.社团的主要工作。

(二)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个人作为发起人的,提供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作为发起人的,提供单位基本情况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三)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提供拟任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理事以上任职人员身份为国家公职人员(包括退休干部)需提供相关组织部门已备案审批的《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申报审批表》。

(四)社团章程草案。

(五)会员名册。

(六)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如房产权、房屋租赁合同等。

(七)联系人、联系方式、通信地址、邮编。

(八)发起人提供的具有3万元以上注册资金的证明。

(九)市农业农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主管社团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审查材料:

(一)社团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变更的,须提交变更申请、《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新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提交《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办公场所变更的,须提交《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和《社会团体法人办公场所证明表》。

变更事项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查同意后,再进行相关变更工作。

第十一条  主管社团依法注销的,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在市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查同意后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  社团应按照法规和章程规定按期进行换届。主管社团换届申请应在换届大会前30天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内容包括换届准备情况、拟任主要负责人(会长、秘书长)基本情况、理事以上负责人名单、财务审计报告、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申报审批表等相关材料。涉及章程、会费管理办法修订的,报送修订草案。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报送财务审计报告。

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查同意后,召开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换届报告及相关材料,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向市民政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主管社团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可由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处室提出,经局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市民政局批准,也可以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换届工作须在批准期限内按时完成。

第十三条  社团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应由熟悉行业情况,热心社团工作,在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凝聚力、号召力,对本行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人员担任;国家在职公职人员不得兼任社团法定代表人。

社团理事以上任职人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兼职不得超过两届,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在职和退(离)休公职人员在社团兼职的,按《丽水市农业农村局规范干部兼职行为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丽农发〔2022〕60号)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加强社团党组织建设。将党建内容纳入《社会团体章程》,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社会团体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社团得到全面准确的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  社团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加强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主管社团要定期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工作及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市农业农村局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各自章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工作经费支出管理,做到工作经费、差旅费实报实销,但最高不得超过每月2000元。

局内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内审工作计划对主管社团进行内部财务审计,并根据工作需要对社团财务工作不定期进行督查、抽查。相关业务处室要每年向局班子汇报归口管理的社团资金使用情况。

社团要避免会费标准程序不规范、会费档次明显过多、财务管理制度缺失、收支不平衡或执行不到位等违规行为。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检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丽水市清廉社会组织建设工作专班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便函〔2023〕6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杜绝出现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现象。

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

第十七条  主管社团应按时参加年检,按要求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年检材料。初审同意后,自行按照民政部门相关年检工作要求送市民政局年检。

第十八条  主管社团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重大事项包括:市委、市政府领导对社团工作的重要批示;在行业内举办有重要影响的论坛、会议、活动;接受大宗捐赠、资助;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等。

第十九条  社团开展活动,拟冠以“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名称作为支持单位、主办单位等情形的,应在活动前报请市农业农村局批准;不得冠以“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处”作为支持单位、主办单位。

第二十条  社团开展业务活动和对外宣传应当使用登记注册的名称全称,未经授权不得冠以“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字样。社团应加强对分支机构、专委会的管理。分支机构对外联络和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注册登记的全称,业务活动要符合社团章程的规定,其财务、资产应当纳入社团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社会团体等属市农业农村局业务指导的社会团体,按照《丽水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通知》(丽委办发〔2017〕49号)等相关脱钩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项。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处室、分管领导要重点抓好、专题研究和部署主管社团的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和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职责范围内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局分管领导要把主管社团的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重要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三级关于社会团体管理、领导干部兼职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1月30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