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专题 >> 优化营商环境助企纾困 >> 稳经济助纾困政策举措
丽水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1 15:5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市场监管局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队)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提高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便利化水平,激发市场经营主体发展活力,持续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现将《丽水市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5日


《丽水市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提高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便利化水平,激发市场经营主体发展活力,持续创新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和《丽水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遵循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

二、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经营主体,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经营主体。

三、本办法所称的住所(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住所),是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是市场经营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四、市场经营主体登记可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信息和承诺内容的《丽水市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无需另行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其他住所相关材料。

申报承诺的住所信息应包括:市场经营主体名称、住所地址、房屋使用信息等,住所地址应细化到最小使用单元。

五、市场经营主体应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申请人应对申报承诺住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

六、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经营主体经营有特定条件规定的,申报承诺的住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七、市场经营主体自主申报承诺的住所信息,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八、市场经营主体住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下列情形不得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

1.违法建筑;

2.经鉴定的危房;

3.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

4.在居民住宅楼、配套专用的烟道未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并同步施工和验收交付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

5.与房屋建筑配套的柴火间、车库;

6.其他不得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的情形。

九、住所申报承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并根据我市实际进行动态调整,涉及负面清单的住所(经营场所),不适用申报承诺制。

十、市场监管部门对住所申报承诺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十一、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的监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有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市场经营主体存在违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情形的,核查结果应及时抄送市场监管部门。

、对采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方式登记的市场经营主体,市场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存在住所争议投诉举报等情况的,可适当提高市场经营主体随机抽查比例。

、市场监管部门对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采用住所申报承诺方式登记的市场主体的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核查确认该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依法予以查处。

、逐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曾虚假申报住所登记信息的市场经营主体及直接责任人办理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的,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经营主体登记,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的,其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经营主体登记。

、各县(市区)政府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细化规定及动态管理的住所申报承诺负面清单。

本办法自202416日起施行,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丽水市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经营主体名称

(经营者姓名)


住所(经营场

所)地址


已取得的房屋

权属证明类型

□不动产权证(房产证)        □租赁备案证     □购房合同

□相关单位开具的住所证明      □其他      

使用权取得方式

□租赁       □自有     □无偿使用

使用期限

    —          

使用面积(㎡)


本申请人已阅读《丽水市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符合相关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符合建筑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不属于违法建筑,不属于经鉴定的危房,不属于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不属于在居民住宅楼、配套专用的烟道未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并同步施工和验收交付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不属于与房屋建筑配套的柴火间、车库不属于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场所禁设区域范围,不属于其他不得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的情形。

2.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3.使用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属于专项管理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已按专项管理规定办理了房屋租赁或使用批准手续。

4.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5.不以办理营业执照作为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6.对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法律、法规、规章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定条件规定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以上内容真实、合法、有效,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本申请人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申请人签字:                                (加盖公章)

                                                                 

注:1.本承诺书适用于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公章。

3.市场经营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4.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时,本承诺书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丽市监〔2023〕103号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