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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400L/2023-44707 文号
组配分类 部门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3-12-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22 14:3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原文链接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促进交通运输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办法》《丽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特制定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负责做好丽水市交通运输局自由裁量基准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对《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设定的交通运输相关行政处罚事项全面完成裁量基准编制。

三、文件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二)《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三)《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

(四)《丽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五)《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丽水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期执行。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了行政处罚事项。

对《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设定的2项交通运输相关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明确。一是对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行为的行政处罚;二是对公共交通工具责任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二)明确了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

处罚依据:《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   重点治理以下影响公共卫生的不文明行为:(二)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在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在医疗和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   重点治理以下影响公共卫生的不文明行为:(二)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在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在医疗和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

处罚标准:《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在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在医疗和卫生保健机构等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分别由当地交通运输、教育、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禁烟区的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由该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明确了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2个处罚事项根据违法情形,将违法程度分别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较轻、一般、较重、严重。明确了2个处罚事项的处罚基准。

1.对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行为的行政处罚

①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责令改正,免予处罚。

②第二次违法的或者有其他一般情节的,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

③1.第三次违法及以上的;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2.对公共交通工具责任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①初次违法,给予警告。

②第二次违法的或者有其他一般情节的,给予警告,处

500元罚款。

③1.第三次违法及以上的;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予以警告,处2000元罚款。

④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予以警告,处5000元罚款。

六、新变化与新政策

明确了根据《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

七、解释机关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解读机关: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陈杰

咨询方式:0578-2808071。

八、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2024年1月18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链接: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丽水市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 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