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16W/2023-44797 | 文号 | 丽司〔2023〕40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对《丽水市司法局关于委托实施律师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初审职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按照《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扩大委托实施律师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职能范围的通知》(浙司〔2023〕1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通知》。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扩大委托实施律师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职能范围的通知》(浙司〔2023〕113号)等。
三、主要内容
(一)公布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和审批初审事项。律师事务所(分所)行政许可,专(兼)职律师行政许可,公职、公司律师审批等事项初审委托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实施。市级单位公职、公司律师审批事项的初审由莲都区司法局承担。
(二)明确实施时间。2024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已经提出申请尚未完成办理的,由市局继续办理。
(三)提出工作要求。主要从做好事项承接、加强指导监督、落实监管责任等方面明确相应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司法局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遵循“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在委托范围内以市局名义行使相关行政许可和审批初审职权,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承担行政许可责任;要根据本地实际优化审批流程,强化审批人员配备和硬件保障,认真做好委托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确保审批质量和效率。各区县司法局在委托事项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市局将协调解决委托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评估委托实施的效果;通过线上随机抽查和定向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委托实施工作的监督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许可、审批的,及时督促纠正;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将对委托的事项进行调整。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丽水市司法局。
解读人:徐玥,联系电话:0578-2106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