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3-44848 | 文号 | 丽政办发〔2023〕77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1-2023-0016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监督和追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本市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级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六)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七)市及县(市、区)政府(含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和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政府报告消防工作开展情况。
2.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城乡消防专项规划和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将消防专项规划中的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3.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和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4.制定落实领导干部消防安全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5.建立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谋划部署、督促指导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下设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行集中办公。
6.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明确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整治工作责任、整治措施,落实整治专项经费,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按时摘牌销案。
7.建立健全基层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监管机构、消防力量建设,将消防工作纳入“141”基层治理体系,明确工作机构及消防工作职责,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将违法行为易于确定、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实施便捷有效的消防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等职权依法委托或授权乡镇(街道)处理。
8.依法建立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9.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消防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及时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10.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
11.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建设消防科普基地、消防体验馆和消防主题公园等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开展消防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12.在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资金,保障消防救援站、消防装备、消防供水和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13.建立火灾事故整改督办制度,运用火灾延伸调查结果,组织开展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由政府组织对下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提醒、警示、告诫性约见谈话,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八)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飞地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九)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基层消防工作力量。
2.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将消防工作纳入“141”基层治理体系。
3.按照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4.采用赋权或委托执法方式,承接违法行为易于确定、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实施便捷有效的消防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等职权。
5.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篇,并严格组织实施。
6.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相关标准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7.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在城市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落实防火巡更制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8.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支出。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2.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3.组织防火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劝导劝阻、制止消防违法行为。
4.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十一)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三、市及县(市、区)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十二)市及县(市、区)(含丽水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1.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完善,提升行业消防安全和应急处置能力。
2.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许可事项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3.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开展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火灾防范措施。将符合《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列为本行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同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明确具体责任处(科)室,负责本单位、场所和行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分析研判,查找薄弱环节,开展针对性的排查整治活动,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5.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常识、逃生技能、岗位职责等纳入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宣传教育培训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制订和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
6.协助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
7.推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相关优待保障政策出台及落地。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十三)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责任。
1.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一同规划、一同部署、一同推进”。积极支持消防救援站、消防训练基地、消防水源等消防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计划。将有关企业的行政处罚、“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依法记入信用记录。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依职权负责指导储备粮储存、救灾物资储备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2.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好本级直属工业企业消防安全指导工作。将消防安全纳入对中小微企业园管理内容,指导相关园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积极支持工业重大火灾隐患改造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
3.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落实行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统编优化消防安全教材,将消防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纳入学生军训安排。督促全市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学校日常教学计划,每学期落实消防安全知识第一课,开展4课时以上消防安全教育和1次以上逃生疏散演练。
4.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市级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科技攻关,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科技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5.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协助保护火灾事故现场。依法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办理涉嫌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刑事案件。公安派出所积极配合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6.民政部门负责民政系统和社会福利、殡葬、救助等机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以及民政主管(指导)的社会组织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农村、社区防火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改善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居住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指导、督促其监管人和所在村居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7.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公证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消防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本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依法办理消防工作领域行政复议案件,指导消防监督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8.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消防事业发展;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保消防经费达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消防安全工作,落实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的教学培训内容。按规定做好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支付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10.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审查消防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落实情况。消防专项规划经批复后,将消防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利用的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和相关保护规划,严格规划审批,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依职权处理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和改变规划用途造成消防安全问题的违法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
11.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督促地方和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负责重大及有影响的火灾事故和救援活动现场环境应急监测与预警,为消防灭火和救援行动提供信息支撑。
1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对高层建筑外保温建筑材料使用等作出规定。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管理,并处理相关违法行为。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负责依职权查处违反消防法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行为。负责协助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理单位和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属地社区)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1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输系统消防安全工作,落实行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在客运车站、码头、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企业及管辖范围内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驾驶员等相关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协助做好重大火灾和抢险救援工作。
14.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所属水电站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创建。
15.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农村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和民宿型、餐饮型、休闲渔(农、山)庄型农(渔)家乐单位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工作纳入美丽乡村、乡村特色发展等建设规划内容,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配合做好符合农村实际的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
16.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流通行业(企业)、成品油、餐饮、再生资源回收、电子商务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商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和标准化管理;督促展览场馆、主办单位等有关单位履行经济贸易类展览项目的消防安全职责。
17.文广旅体部门负责文化、旅游、体育、文物等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开展相应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标准化管理,加强从业人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文物单位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负责指导、督促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督促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新业态经营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宣传纳入公益广告发布内容、计划。
18.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卫生健康系统消防安全工作,落实行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协调火灾事故等灭火及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建立消防救援人员医疗绿色服务通道。
19.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指导烈士陵园、军休军供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做好消防救援队伍在灭火、抢险救援中牺牲人员的烈士评定、抚恤及消防烈士优待金发放等工作。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走访慰问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
20.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行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出资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并将企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单位针对企业及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内容。
2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生产、销售消防产品以及电动自行车、电气设备等消防安全密切相关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将其纳入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对市场(含农贸市场)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
23.人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监管范围内的地下空间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监督、指导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24.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有关要求,依法查处已划转的消防领域执法事项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置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构)筑物。
25.大数据管理部门为“智慧消防” 等数字化改革应用提供数据归集、共享开放、云资源、物联感知、统一接入等技术支持。
26.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指导重要宗教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27.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落实所属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管理、维护、修理所属管理单位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宣传,提升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28.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保障重要建筑、场馆、设施、项目的消防用电。监督管理城乡供电设施的用电安全。定期对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加强用电管理,开展用电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参与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电力保障。供电企业定期对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指导用户安全用电;发生火灾时,及时截断有关供电线路,确保消防部门灭火救援的安全。
29.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30.妇联指导全市做好来料加工场所消防安全工作。
31.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邮政、寄递、经营快递业务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32.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将重大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机构。
33.烟草专卖部门负责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烟草生产、运输、销售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
34.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免费刊播消防公益广告,进行义务消防宣传教育。
35.体育部门加强体育场馆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指导有关重要体育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36.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提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建议。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和针对性的专项整治工作,指导行业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调查火灾事故,查清火灾基本事实、成因和事故责任。组织指导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地方专兼职消防队伍规划建设与指挥调度,与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建立共训共练、救援合作机制。
37.其他负有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有关法律,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供水、电力、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供水、供电、电信企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并事先通知消防救援机构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等情况。
四、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十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测、维保,确保完好有效。
3.对所有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应资质要求,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救援场地畅通,保证避难层(间)、避难走道、防火防烟分隔、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按照规范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
6.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7.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十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
2.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3.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4.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防火巡查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培训演练等情况,录入消防自主管理应用。
(十七)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五项、第十六项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2.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3.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4.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5.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每年至少一次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6.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保险机构在承保前可以对投保单位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作为确定和调整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的依据之一。
(十八)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定期开展防火巡查、疏散演练和宣传教育。
(十九)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按照章程对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作用。
(二十)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按照规定将项目基本情况、相关原始记录表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等信息录入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开展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二十一)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五、责任落实
(二十二)市委、市政府每年结合综合考核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考核结果交由牵头单位统筹后交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三)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当地政府综合考核内容,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并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由当地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督导考核工作,每半年进行督导检查,每年组织消防工作考核。年度考核结果报相应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四)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等消防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工作职责、议事规则,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建立函告、约谈、督查、通报警示、挂牌整治、考核等制度,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二十五)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依据职权将有关企业的行政处罚、“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依法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二十六)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二十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八)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授权事故发生地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指导;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政府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授权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
(二十九)建立各级领导火灾事故到场制度:
1.发生火警、火灾事故的,乡镇(街道)相关领导必须到场。
2.发生伤人火灾事故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必须到场。
3.发生亡人和有影响火灾事故的,县(市、区)分管领导必须到场。
4.发生死亡3人以上和重大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市分管领导到场。
以上2-4项,除本项规定的到场领导外,前项规定的到场领导必须同时到场。
六、其他
(三十)从事家庭生产加工、农家乐、民宿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三十一)村(居)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是村居、社区、单位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按照消防部门确定。
(三十二)本办法自2024年1月28日起施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丽政办发〔2018〕65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等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废止的文件:http://www.lishui.gov.cn/art/2018/7/4/art_1229283444_2145422.html(丽政办发〔2018〕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