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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3-44833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3-12-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字解读]关于《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29 10:5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教育局

原文链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23年12月27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从2018年开始的民办教育财政扶持政策,经二轮的实施,极大的改善了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师待遇明显提升,师资稳定性明显加强,规范办学意识明显增强。至2023年8月底第二轮扶持政策期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回应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市教育局启动了新一轮《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完善的起草工作。

二、政策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 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7号)、《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18〕22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督导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包七个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市财政统筹省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市本级民办教育发展。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民办学校,给予生均经费补助和综合奖补。

(二)规定申请市本级扶持政策资金的民办学校所需条件。

(三)市本级扶持政策的奖补办法和标准:生均经费补助办法和标准、综合奖补办法和标准、其他奖补办法和标准。

(四)生均经费扣减因素。

(五)申请市本级扶持政策资金的流程。

(六)民办学校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七)享受财政扶持的民办学校,其财务收支接受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的指导、监督。

四、主要特点

按照操作性更强和规范办学导向性更明确的原则,对《实施办法》7个方面内容作了调整。

1.调整专任教师年均收入的要求。

三(三)依法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不包括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无弄虚作假的行为。专任教师年人均收入(应发数,幼儿园规模在3个班以上的园长年收入不纳入专任教师年平均工资计算,下同)不低于7万元。

2.明确新招专任教师的学历要求。

三(四)幼儿园专任教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专任教师、普通高中专任教师、中职学校文化课教师持证率100%,中职学校专业课教师持证率不低于80%(含具有与任教专业相匹配的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幼儿园当年新招专任教师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当年新招专任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普通高中当年新招专任教师和中职学校新招文化课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3.提高幼儿园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四(一)1.省一、二、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生均经费补助标准:分别为5000元/年·人、4200元/年·人、3500元/年·人,其中生均公用经费600元/年·人,生均公用经费在通过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后于当年度分学期补助(该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不受第三点条件限制,并从2023年1月份开始实施)。

4.取消省三级民办幼儿园的年度考核奖励和登记达标的奖励。

四(二)1.年度考核奖励。年度考核为优秀、良好的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按实际班数分别给予3万元/班、1.5万元/班的奖励(省一、二级民办幼儿园分别按标准的100%、80%计发)。2.租赁园舍的民办幼儿园被评为省二(预评二级)、一级幼儿园的,按核定的办学规模每班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自建园舍的民办幼儿园被评为省二(预评二级)、一级幼儿园的,按核定的办学规模每班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的奖励。

5.明确保安经费到位时间。

四(三)2.保安经费。市本级所有民办学校的保安人员配置标准、保安人员待遇不低于同类公办学校,按同类公办学校标准政府补助保安经费,并与公办学校同期补助到位。

6.删除对民办学校完成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登记的要求。

删除理由:2022年底,市直所有民办学校已经完成选择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登记。

7.强化民办学校财务监管。

享受财政扶持的民办学校,其财务收支接受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的指导、监督。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组织对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及财政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各类民办学校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可通过购买服务、聘请财务专业人员等方式,实施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监督。

五、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不包括托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中段,下同),适用期限为2023、2024、2025学年度。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七、解读机关

由丽水市教育局进行解读,联系处室:职成高教处,咨询电话:0578-2626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