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3-44839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发展新格局”战略部署,进一步夯实消费新场景,优化消费供给,推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推动“青年活力激扬工程”,助推我市建设青年发展型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丽水市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
(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9〕13号);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6号);
(四)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的若干举措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55 号);
(五)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促进企业上规上限实施意见》的通知(丽发改服务〔2022〕420 号);
(六)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促进企业上规上限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丽发改服务〔2023〕356 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打造消费新场景、培育会展经济、壮大商贸主体、推动做优做强、强化品牌引领、提高消费基础保障、附则7部分,共16条。
第一部分“打造消费新场景”,包括编制商业网点布局专项规划统筹发展、围绕“夜游”“夜景”“夜秀”“夜读”“夜市”“夜娱”“夜养”等提升城市消费载体、推动改造乡镇商贸中心等建设县域商业体系构筑县域特色消费、通过合作开展“浙丽来消费”系列活动合力激发消费活力4个方面。
第二部分“培育会展经济”,包括鼓励市场化在丽水举办会议、鼓励市场化在丽水专业展馆或重点商圈举办贸易类和消费类展览项目、鼓励引进国际展览业协会认证的展览项目来丽举办展会或通过相关认证提升我市展览业国际化影响力3个方面。
市场化指市场主体使用非财政资金举办会议或展会。
第三部分“壮大商贸主体”,从用好总部经济政策、协同推进招商引资等方面做优批发业和做大零售业,不断发展壮大商贸主体。
第四部分“推动做优做强”。一是鼓励上限纳统,对月度达限纳统的批发零售业企业(含个体户,下同),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一次性分档奖励;对零售企业纳统当年销售额达到0.2亿元及以上的再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二是培育重点零售主体,对纳统次年起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达到 15%及以上且增量在0.2亿元及以上的再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三是支持零售企业开展直营连锁经营。
上限,指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即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及以上的批发业和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以及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
第五部分“强化品牌引领”,包括建立年销售额前10且正增长的年度重点零售企业库培育骨干企业、通过定期开展丽水老字号评选、支持申报中华老字号和浙江老字号推动创牌创优2个方面。
老字号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认定标准及流程具体见《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浙江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和《“丽水老字号”认定办法》。
第六部分“提高消费基础保障”,从开展全市重点商贸企业调查和分析,加强市场运行监测提升商贸发展宏观管理、科学决策水平。
第七部分“附则”,明确奖励补助主体、财政体制兑现方式等,并对施行时间等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四、执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五、解读机关及政策咨询通道
丽水市商务局商贸发展处、0578-2168198。